湖南为什么不兑现增发5%的退休金? 1989年12月3日湖南省7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退休后增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补助费。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规定: 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5%的标准增发退休金。 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10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对上述规定作了修改。 我们是独生子女家庭,去年我退休了,按2007年修正后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没有按本人基本工资5%的标准给我增发退休金,可我是80年代领的独生子女证啊! 请问时光能倒流吗? 我认为应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 否则,政府的诚信何在?千千万万独生子女家庭找誰说理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