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中电力事故瞒报、谁为伤者买单? 近年来山西晋中地区一直以发展经济的同时,引领全省安安模范作用,成为山西的一颗耀眼明珠。 可在2012年11月26日晚上,在位于修文镇北要村的万邦工地上发生了一起因严重的违规操作导致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电力事故,至今未见相关部门上报。 究竟是企业瞒而不报,还是相关部门隐而不发,这有待于记者的进一步了解。 2012年11月26日晚上7点半左右,晋中的王师傅驾驶一辆货车来到工地上卸货,当时由施工方指挥,到达指定地点,施工方同时调来一辆大型吊车开始卸货。 值得注意的是,《卸货地点是位于高达几万伏的高压线正下方》施工现场没有足够的照明条件,方便卸货,而且夜晚施工也没工作人员指挥卸货。 就这样,悲剧发生了,位于高压线下的吊车在卸货时将吊臂触到高压线,随之高压电将货车上的司机王师傅被高压电击中了,高压电流瞬间击穿了王师傅的手脚,令人瞩目惊心。 卸货的三名工作人员全身严重烧伤,烧伤面积达到50%,三名身强力壮的工人,就被这突如其来的灾难打到了,普通人都知道高压线下十分危险,施工单位为何监管失职?这是严重的违规违章操作! 惨剧已经发生了,相关工作人员为何迟迟不给解决,竟然瞒报?这些工作失误谁来“买单”?电力安全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安全工作更是不能掉以轻心,惨痛的案例尤其说明是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 难道你们荣誉光环的背后就是工人血肉模糊支离破碎的家庭换来的么?为什么惨剧的发生都换不来一个合理地交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隐瞒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