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受害人项武玲的血泪控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叫项武玲(曾用名杨洁),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城关镇乡企大市场城中路11号。身份证号:610526196606280062,联系电话:18392396954.
诉求事项:
依法追究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振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
事由:
陕西省蒲城县煤矿历年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形成债务达4000余万元(含利息),此后,上述两家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陕西融达企业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达公司)。融达公司又分别于2004年4月30日和2005年1月4日将上述债权依法转让给我。该债务的转让合同业经蒲城县公证处公证后通知了债务人蒲城县煤矿并送达《债权转让通知》。至此,我与蒲城县煤矿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上述事实及法律关系已由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渭中法民二初字第013号民事判决书及(2007)渭中法民再初字02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之后,由于蒲城县煤矿拒不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我选择了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殊不知由于渭南市中院院长张振伯的一再阻挠,这条人们心目中十分神圣的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公民正当权益之路,也成了一条不归路。
具体事实:
我与蒲城县煤矿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之后,曾多次向矿方要求尽快偿还债务,但蒲城县煤矿却迟迟不予回应。在催收无果的情况下,我将蒲城县煤矿告到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中院经开庭审理,于2006年7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蒲城县煤矿向我偿还该项欠款及利息,并限令“本判决生效一个月内清偿”。
2006年8月29日,我依法向渭南中院申请执行。渭南市中院于2006年9月5日立案执行。但令人费解的是,在申请人优先安置职工事项落实后仅执行到两万元就无缘故的突然停止了执行。
案子拖了一年,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本人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2007年6月21日省高院以(2007)陕执指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就在铁路运输法院开始执行之时,渭南中院突然又以本案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用(2007)渭中法民监字第1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并中止执行。
2007年11月中旬,渭南市中院对本案再次开庭调解。12月5日双方当事人在渭南中院签收了(2007)渭中法民再初字02号民事调解书。至此,本案终于审结。令人难以想象的是,在该调解书生效还不到十天,渭南市中院院长张振伯完全不顾及法律程序的严肃性和法律的尊严,于2007年12月14日指令副院长张小刚到蒲城县煤矿口头宣布“调解书不生效”。
2008年1月3日,本人依法再次向渭南中院申请执行,但该院却以调解书未生效为由拒绝立执行案。万般无奈,我再次踏上了艰难的上访之旅。
2011年12月,渭南市中院曾就该案的执行问题致函请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审监庭明确回复,该调解书合法有效,应予执行。但时至今日,渭南市中院依旧无动于衷。
事实背后的真相:
身为执法法官的渭南市中院院长张振伯,之所以视法律为儿戏,肆意践踏法律,完全是因为他与一个名叫杨颖的私企老板结成了利益共同体,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
早在本案诉讼之前,蒲城县煤矿已被杨颖个人非法承包。诉讼结果明确后,杨颖自知案件执行就意味着他要丧失采矿利益,于是就千方百计与张振伯结成利益关系,借张振伯之手百般阻挠案件的执行。
此致
反映人:项武玲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强烈要求祛除陕西司法界腐败肌瘤
项武玲声援团名单:记 者:焦永锋 司理进 赵旭东 冯宝国 李 戈 朱 兵 秦 彬 王 贺 彭 丽 马喜明 谢文轩 张子秋 陈 倩 唐国强 吴召秀 蔡 琼 姚启明 罗日丁 刘广来 魏中生 张乔生 陈俊岐 岳岚馨 向 怡 廖 亮 孙 茜 张敬文 王天杰 阳小青 杨 峰 陈 富 常 进 安 琪(名单未完待续)律师、法律工作者 :焦洁 李娜 原江 杨富壮 穆道明 马修家 陈娟 孙晓龙(名单未完待续)来源:http://www.fzjdcn.com/laws/exclusive/301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