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城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名捞政绩 2007年,江苏银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来江苏省宿城经济开发区投资。当年8月初,银泰公司(乙方)与江苏省宿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甲方),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框架合同》。 管委会承诺,将356亩居住用地使用权,以及商住综合配套开发约72亩土地,出让银泰公司。 《土地使用权出让框架合同》规定:“如乙方不履行约定,乙方交纳的定金不予退还;若甲方不履行约定,应双倍偿还(含赔偿金)给乙方。 违约逾期偿还定金及赔偿金,超过一年支付,将逐渐递增,加倍进行赔付,并赔偿乙方的前期投入全部损失。 上述合同签订后,管委会领导提出,希望银泰公司帮助他们搞市政工程。 2007年8月5日,发包方管委会(甲方),投资方银泰公司(乙方),及承包方浙江舟山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丙方),就为江苏省宿城经济开发区修路、修管道、建桥涵等,签订了合同书和协议书。 两个文件除规定管委会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和时间外,再次强调,向银泰公司以优惠价格出让高档住宅区开发用地和商业综合配套用地,共计428亩。并特别注明,“出让手续于2007年12月20日之前办妥。” 按照合同约定和管委会要求,银泰公司于2007年11月交付第一笔定金210万元;于2007年12月和2008年1月又分两次给甲方打款500万元。银泰公司付给宿迁管委会共710万元定金。 银泰公司和舟山泰立建筑公司为宿城经济开发区修郭守敬路(现改为隆锦路)、华罗庚路(现改为古城路)、建桥涵等共投入资金1453万余元。 然而,管委会支付了710万元外,长期拖欠工程款。甲方许诺的 “出让手续”早已成“天方夜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