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一项目工程款难收回 法学专家称投资人权益或受损 此前,本报曾关注徐州一家企业因工程款难收回而陷入困境,近日记者获得了一份由多位法学专家参与论证该事件的法律意见书,论证结果认为投资人的权益或受损害。 据了解,江苏帝武建设有限公司从2003年承建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的焦炉生产线土建工程,至2009年下半年施工期间因该公司资金短缺等问题,导致案件不断。 直到2010年1月14日,该公司被徐州市贾汪区法院宣告破产重整时,整体工程还没结束,属在建工程。 2011年1月13日,贾汪区法院裁定新企业重整计划方案通过,企业被拍卖三亿元人民币。然而,江苏帝武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至今未能解决。 据江苏帝武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洪莲介绍,由于江苏帝武建设有限公司25661590.14万元工程款,几十名员工和300多名农民工工资无着落。 于是,公司就此事向国内法学专家求助,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陈甦、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欣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会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邹海林、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会会长王保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朱慈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学院教授李永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林等著名专家、学者就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等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并出具了《中国法律咨询意见书》。 《意见书》认为,“贾汪法院错误判决 不动产变‘动产’ 优先受偿权被非法占有。根据合同法中规定: “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要由本级政府限期予以清偿,或督促建设单位限期还款;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还款资金。 承包人在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对承包人利益给予优先保护,在法律另有规定妨碍抵押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将其他的抵押权及一般债权退居在后。” 贾汪银行用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时、没有审查清楚该工程款是否已经结算完毕,就违规办理了抵押,土建工程是不动产,是没有抵押权利的,不动产变“动产”是无效担保。 贾汪区法院历经一年多审理,超出法定最长期限3个月之久,出资人权益的即便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其股东(出资人)拥有的该公司的股权仍存在并为各股东所有,其转让必须经出资人同意。 不能因为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就强行将100%的股权转让给观茂公司,严重损害出资人权益、违反了破产法上述规定。未获得普通债权组人的通过普通债权人同意,给予小额债权人在受偿比例和受偿方式上的特别利益,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关于“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的要求。 “江苏帝武建设公司申报债权材料中已明确是在建设中工程款,应该享有优先受偿权。 已通过徐州中兴迅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计的工程款金额:206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