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无正当理由断电可罚百万 房东收电费禁加价 历经3年的打磨,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河南省供用电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接受第三次审议。 这其中,最大、最值得关注的变化是,条例名称从《河南省供电条例》转变为《河南省供用电条例》,一字之差,使《条例(草案)》用整整一章的篇幅来阐述和规定“用电人权益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停电、限电;临时停电,需要提前“预告”;物业小区不得无故对用电人拉闸停电;不得提高电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让消费者找到了与“电老大”平起平坐的感觉。
1、没有正当理由断电可罚款百万 《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 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损害用电人权益的行为,包括: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用电人供电;二、不按照核准的电价标准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三、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停电;四、为用电人指定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五、不按照规定的电能质量供电;六、其他损害用电人权益的行为。 根据第五十三条规定: “违反一、四项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第四十七条还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停限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需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书面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未出具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的,不得停限电”。 仅凭领导一句话就能断电,将成为历史!
2、电表准不准第三方说了算 今年2月14日,郑州市金色港湾社区50多家住户的电表被集体拆卸。业主们按照通知来到供电公司营业厅,被告知拆走电表是为了校检核准,因为检查时发现他们的电表有问题,涉嫌偷电。 此事经媒体曝光,网友感叹:“电老大还是牛,说你不准就不准,准也不准!” 第十三条规定: “用电人对用于结算的用电计量装置准确性有异议的,可委托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供电企业应当配合。经检定,异议成立的,检定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异议不成立的,检定费用由用电人承担。” 电表准不准,将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说了算。
3、用电有异议可查询投诉 《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用电人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查询,也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或者电力监管机构投诉。 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用电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电人对供电需求、供电质量、电价执行、电费收取等有异议的,有权向供电企业查询;供电企业应当自受理查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 逾期不答复或者用电人对答复有异议的,用电人可以向当地电力管理、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电力监管机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