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水开发区“一拆两改”形象政绩工程中不把法律程序放眼里土地审批粗疏

    河北衡水开发区“一拆两改”形象政绩工程乱象调查    华星商业街被强拆事件的核心问题有二:一是该商业街所用土地是否为村集体所有?二是华兴商业街沿街二层建筑是否为商业门市?前者为土地所有权性质,后者为土地使用权性质。    在调查过程中,记者发现:作为行政执法部门,衡水市开发区政府恰恰缺乏最基础的法律概念和正确的思维方式,从而导致了荒唐的强拆逻辑的出现。    为了弄清华星商业街土地性质,8月24日上午,记者来到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土地分局。李艳梅局长和庚东华副局长热情洋溢地接待了记者,并协助查阅了相关土地资料。    在谈及华星商业街土地归属问题时,李局长告诉记者:1993年该片土地招商开发工作我没有赶上,当时的过程没有亲身经历。    现在看来,当时招商工作的很多做法,尤其是关于土地方面的做法是有那个时代的特点的,比较简单粗糙,咱们不能拿现在的规矩衡量和要求当时的情况。    我们可以去还原当时土地招商开发的本意。现在大家都明白:集体土地没有完成国有出让手续,就还是集体所有的。任坑乡政府与商户签订的协议不严谨,其中土地的所有权买卖转让是不合法的。    这是当时的乡政府领导不懂《土地法》。但转让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且,根据当时的情况看,这个使用期限没有规定,应该是长期的而不是短期的。    这个使用权不能按照临时用地来对待。要不然,就不会在协议中写着连所有权一起转让了,这些商户也不会安心来这里经商发展了。    在谈及该片土地是否商业用地时,耿局长表示:很多问题的出现,是乡政府工作人员不懂法造成的。集体占地是指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商业建设用地是指的土地使用性质,两者不是矛盾关系,是可以同时存在的。    从我们看到的该片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来看,应该是商业性质的占地。集体土地没有办理出让手续,是没法成为国有土地的,后面的手续不完善,其实乡政府是有责任给人家办好的。    阅卷中,记者也发现:在《衡水市2009年“三年大变样”建设用地卷宗》的“衡水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图中,华星商业街地段建筑被明确标注为“二层商业楼”。    这与该商业街政府建设规划审批手续所注明的“商业”、“门市”性质完全吻合。    然而,就是这么一个不算复杂的问题,在衡水市开发区政府主管领导的逻辑推理中得出的却是完全相反的结论——这块地既然是村集体所有,就不可能是商业用地;    不是商业用地,就一定是居民宅基;是居民宅基,就要按照城中村改造计划搬迁;按照城中村改造搬迁,就要接受村委会的拆迁赔偿标准;    不接受这个标准,你就是“不顾大局、寻衅滋事”的钉子户,政府就要强拆;你不服上访,就是和政府对着干……    而衡水市开发区政府的行动证明了这个逻辑的真实存在——单方面制定补偿协议,强制商户接受;在寒冷的冬天,强行给商业街断水断电逼走商户;    在没有任何公证手续的前提下,雇佣推土机强行推到商户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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