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师职业道德实施细则》学习反思

今天开会学习了《郑州市中小学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实施细则》,具体内容为下: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有关要求,规范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养,维护教师队伍形象,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郑州市中小学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有关要求,规范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养,维护教师队伍形象,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 号)、《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监〔2014〕4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公办和民办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第三条 郑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涉嫌**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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