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之三
三 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史
综观整个世界法律发展进程,我们知道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它从罗马法就开始了。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规定了民事、商事活动必须遵守诚实信用,随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逐渐形成,各国也开始相应的发展了自己对诚实信用的诠释。诚实信用原则也逐渐从私法领域演进到私法领域,从实务上将诚实信用原则扩展到公法领域,首推大陆法系的德国了。目前诚实信用原则无论在公法领域还是在私法领域都得到了非常广泛的使用和贯彻。
就我国而言,我过1987年公布的民法通则就对诚实信用原则作了相应的规定,并把它作为民法基本原则来加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由、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995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0月1日生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有更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据我所知,诚实信用原则已成为民法、商法、行政法等个基本原则之一,它的积极作用会更加明显的体现出来,也会得到更广泛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