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律政剧《平凡之路》热播,一个个普通生活中的案例彰显着情与法、利与义。剧中冯程抚养权纠纷一案案情跌宕起伏,过程一波三折,牵动着观众的心。
其实,冯程案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在现实中的司法案件里普遍存在。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孩子抚养的那些事儿。
1.孩子抚养权,想变就能变?
剧情一:冯程父母冯晓泉和黄玲玲离婚时约定孩子抚养权归冯晓泉,在经历两段失败的婚姻后,黄玲玲决定“抢夺”儿子的抚养权。
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在婚姻关系无法维系时都会面临争夺孩子抚养权的问题,而即使双方在离婚时协商或确定了抚养权,也不能保证今后双方不会再因抚养权发生争议。那么,在抚养权已经确定的情况下,离婚后出现什么情况能变更抚养关系?
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离婚时父母双方确定了抚养权的归属,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可与对方协商变更,法律通常不予干涉。若协商不成,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权,需要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所以,抚养权不是想变就能变,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抢夺孩子意图变更抚养关系,能成功吗?
剧情二:为变更冯程的抚养权,黄玲玲借探望冯程之由带走孩子并不再让父子见面,冯晓泉因见不到孩子而选择在游乐场抢夺冯程,为此闹到了公安局。
这样的行为不可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父母因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发生争议,应当理性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切不可为争夺抚养权采取藏匿、抢夺子女等不正当方式。像黄玲玲这样的行为,不仅实质上剥夺了直接抚养人冯晓泉对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更会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3.子女抚养权一定归属于经济能力更好的一方吗?
剧情三:黄玲玲表示自己有钱,可以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教育,因此要求变更冯程的抚养权。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父母在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时都会以自身经济条件优于对方为主要理由。那么子女抚养权一定归属于经济能力更好的一方吗?
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解决抚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而这个原则在判决时要通过许多具体情况衡量,并非简单地由其中一两个因素决定。具体来说,法院会以上述原则为指引,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意愿、抚养能力、子女年龄、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及子女既有生活状态等因素综合考量,经济能力只是考量因素之一,并非唯一要素。
4.跟爸或跟妈,孩子说得算吗?
剧情四:在询问冯程想跟谁一起生活时,冯程提出让父母猜拳决定,孩子夹在父母中间,“冷静”背后的无助让人动容。
在抚养权纠纷案件审理中,需要征求孩子的意见吗?孩子的意见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抚养权的归属,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抚养权的归属与子女的权益密切相关,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认识和认知能力,为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应当征询其意愿,当其明确表示愿随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意愿和能力的,应以此作为确定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
结语:孩子,不仅是父母爱的结晶,也是国家、民族的未来和希望。父母婚姻关系的解体不会影响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希望父母双方能够始终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理性沟通,共同努力为孩子营造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