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女孩加班猝死”,最新通报:企业用工管理存在不规范行为!

29日晚,针对“22岁女孩加班猝死”一事,杭州发布最新通报:

网传“22岁女孩加班猝死”,我局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经核查,当事人徐某某2021年9月27日进入杭州慕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实习,2022年7月1日取得毕业证书后正式入职,从事直播运营工作。7月5日起因身体不适请假,7月8日到浙二医院滨江院区就诊并入院治疗,7月26日不幸去世。

经查,该企业日常工作时间为11:00--20:00 (午餐和晚餐各休息一小时),直播运营人员如夜间开展直播的,第二天给予同等时长补休。根据当事人请假前10天考勤记录,有6天存在夜间直播的情况,均已在第2天安排补休。虽然当事人在此期间每日工作时长未超过法定上限,但该企业在用工管理上存在不规范行为,我们将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对女孩的去世,我们深感痛惜,已督促该企业对家属进行人文关怀和救助。

感谢社会各界和广大网民的监督。

该事件引发关注后,有专业人士认为,由于在非办公地点和时间猝死、且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女孩的死亡很难认定为工伤。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表示,工伤一般需要结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要素来进行认定。如果是居家办公,员工的私人空间也是工作场所,因此员工在居家办公期间发生事故,有可能构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情形,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员工在居家办公期间发生事故,企业不认为是工伤的,负有举证责任。

刘凯称,据现有报道,女孩惠惠是因连续加班后回家突发疾病,经半个月抢救无效后死亡,因此,这种情况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确实很难认定为工伤。但是,女孩家属依然可以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作为案由,向用人单位起诉主张赔偿。“如果女孩的死亡与连续加班以及用人单位给女孩安排超负荷的工作存在因果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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