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小小门卫室,租赁关系起争议

近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系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求,希望被告赵某(原系小区业主)停止使用门卫室并腾退房屋、支付租金。 

原告业主委员会的主体与赵某签订租赁合同的主体并非同一主体,原告也未提交业主委员会承继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权利义务的证据,且与赵某签订租赁合同的所有人、出租人均联系不上。主审法官认为原告是否有权要求支付租金并腾退案涉房屋是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审判团队前往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案涉房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多个部门调取相关证据。通过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进一步的核实,案涉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系他人所有,且承办法官通过西宁市城西区城市规划部门了解到,政府已为该小区修建了门卫室和车辆进出闸机。通过现场勘查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政府为该小区修建的门卫室仍在使用中,原告主张因小区没有门卫室要求赵某腾退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相应举证不利的后果。原告业委会未提交案涉房屋权属的证据,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有权要求赵某腾退案涉房屋的权利,故对原告业委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案现已判决生效,被告当事人将一面锦旗送到了承办法官手中,感谢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代化城市中,住宅小区遍布城市的每一个角落,但有些小区因修建时间较早,小区物业资料保存不完整,产生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业主委员会应履行好自己的各项职责,切实为小区管理发挥作用。

供稿:城西法院

编辑:李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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