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小伙因600元被判刑,再次提醒:这东西不能给别人,借也不行!

“回想起来特别可笑,我竟然为了600元钱沦为罪犯,代价太大了……”

“这是我人生中最贵的600元钱……”

近日,由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经查,彭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出售给他人使用,银行卡及支付宝账户接收资金60余万元,导致多名被害人被诈骗。

出生于1999年的彭某某,在湖南长沙打工,日子过得并不宽裕。去年6月,同事张某某告诉他有一条“来钱很快”的门路,只要卖掉自己的银行卡就能赚钱。

“一开始我不同意,感觉像是新闻里说的诈骗或者洗钱。”彭某某并不糊涂。但犹豫几天后,眼看自己花呗逾期未还,他还是答应下来了。

据彭某某回忆,当天,他跟着张某某到了外地的一间酒店住下。第二天一早,他把自己的身份证、4张银行卡,以及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交给了一名陌生男子。那名陌生男子随即在手机上开始操作。

其实我心里清楚,他应该是要用我的卡犯罪,其中一张银行卡当场就被冻结了。”彭某某说。等陌生男子操作了整整一天后,彭某某拿着600元现金离开了。

一个月后,彭某某被抓获。

2015年新增的“帮信罪” 

已成电信网络诈骗“第一罪”

“帮信罪”,这个名字读起来拗口的罪名,令人意外的是,在2021年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3,仅次于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

“帮信罪”在设立之初少被人知,但从2020年开始激增后,一时间让不少人不知所以,不知“帮信”为何罪。

从“年龄”来说,“帮信罪”还很年轻。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中,新增了此罪,从当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其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实际中多表现为租售银行卡、电话卡,“跑分,开发违规APP,为相关电信诈骗APP进行广告推广等行为。他们构成了电信诈骗链条中重要一环,被称为电诈“工具人”。

多数出借与“两卡”有关

当前,三类涉“帮信罪”案件比较突出,一是帮助上游诈骗团伙“跑分”洗钱的,二是为诈骗团伙提供收发短信验证码“服务”的,三是为诈骗团伙非法获取并提供批量社交媒体账号、“解封”封禁账号的。

这三类案件,大都又涉及银行卡、电话卡的违法使用。

涉“两卡”犯罪还可能会涉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帮助的,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既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可能构成(诈骗)共同犯罪。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事先不知情”不是免罚理由

在“帮信罪”的办案实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找各种理由辩解:“事先我并不知情。”“我不知道银行卡、电话卡借给别人也是犯罪”。

而涉嫌“帮信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的具体内容,也不要求行为人与被帮助对象存有犯意联络。只要是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帮助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结合前因后果及基本情理(如在隐蔽的地点进行交易、交易存在明显“不平等”的情况等)可以推断的,就认为是当事人应该知道该行为是犯罪。

所谓的“事先不知情”,不仅站不住脚,更不是免罚理由。

再次提醒

身份证、手机卡、个人银行卡、

微信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

不能给别人!借也不行!

(来源:浙江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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