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碎的婚姻,如何画上完美的句号?

  为进一步了解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在实务中的适用情况,2022年8月11日,南京师范大学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实证调研团对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杜琼华法官家事审判团队进行了访谈。

  了解制度实情

  根据杜琼华法官家事审判团队的陈述,目前在实务中遇到的家务劳动补偿案件并不多,在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不太了解该项制度,一般提出要求家务补偿的均为有律师代理的案件。

  杜琼华法官家事审判团队在访谈中还提到,目前遇到的案件中,补偿请求人遇到的障碍主要是举证困难。如对方未提出异议,我们会予以支持,如对方提出异议,则需要补偿请求人举证。但实践中对“付出较多义务”的举证涉及时间长,与自我感知有关,难以举证,一般仅有口头陈述,没有其他证据。

  探讨制度价值

  有些人认为,家务劳动并不能体现经济价值,因此没有必要在离婚时进行经济补偿。杜琼华法官家事审判团队不认同该观点,并指出:家务劳动的价值体现在经济价值、情感价值、社会价值。在经济价值上,家务劳动作为劳动,给家庭提供舒适、整洁的居住环境,应该给工资;在情感价值上,该劳动有助于融洽家庭关系,有助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成长,纾解老年父母的空巢焦虑;在社会价值上,体现了男女平等;此外,家务劳动也有助于锻炼身体。同时杜琼华法官家事审判团队在访谈中提到:承担家务较多一方为照顾家庭、抚育子女,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在家务劳动上,会牺牲自我发展的机会,影响事业追求。其中,全职承担家务一方会面临经济能力弱、再就业困难、社会适应期较长的问题;双职工家庭中承担家务较多的一方,在日常工作与家庭间难以平衡,身体状况会受到影响。

  聚焦关键问题

  我国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采取的是当事人援引主义,法官不能主动提出适用该项制度,但是实际上我们通过前期研究发现,不少案件中出现了法官主动援引的情况。对于实务中法官是否可以在适当情况下主动提出使用该项制度,杜琼华法官家事审判团队提出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送达应诉材料时向当事人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在庭审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主张就不审查,避免违反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则上不主动审查,如审理中发现存在适用家务补偿制度的空间的,主动释明,提醒当事人有权主张;第三种意见认为当事人不知道该项制度的情况较少,起诉离婚时都会尽力提请自己能够得到的补偿。

  我们了解到吉林存在一例离婚丈夫提出家务劳动补偿并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对于男方提出家务劳动补偿诉求与女方提出诉求在调解和诉讼中是否有区别的问题,杜琼华法官家事审判团队提出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没有区别也应当没有区别;第二种意见认为有区别,重庆地区男方家庭地位低,如果男方主张家务劳动补偿了,不太能得到支持。

  现存的法律及相关解释并没有直接规定确定补偿数额时应该考虑哪些方面的因素,也没有具体的计算方式,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自己的判断。我们有调查到不同地区的补偿数额认定存在差异,会受到地区因素影响。对于该问题,杜琼华法官家事审判团队也提出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家务劳动补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有必要用司法解释来加以确定。主要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补偿请求人家务劳动的时间和强度、家庭经济情况、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建议司法解释予以确定,考虑因素由法官综合案件情况酌定。

  我们了解到在现有的案例中,当事人最终获得的补偿金额都较为有限,一般都在3-5万之间,与请求的数额差距明显,对于法官在确定补偿金额时采取保守态度的原因,杜琼华法官家事审判团队提出了三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由于没有明确的量化,没有明确的补偿计算标准,法官自由裁量也不敢判高了;第二种看法认为顾虑到对方的承受能力、判后息诉、社会影响及稳定等因素;第三种看法认为不能因为主张数额和裁判金额有差距,就得出法院保守的结论,要综合案件情况而定。

  展望制度未来

  域外有些国家规定,承担家务劳动的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亦可以请求补偿,而不限于离婚的情形。对于这种制度是否适合在中国推行这个问题,杜琼华法官家事审判团队提出了两种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中国传统国情下不适合推行,影响夫妻感情;第二种意见认为可推行,但需在双方存在约定财产制下推行。

  《民法典》相较之前的《婚姻法》,取消了关于适用这项制度的一种前提,即夫妻双方必须书面约定夫妻财产采取分别所有。对于这一项改变,杜琼华法官家事审判团队认为,普通公众结婚时普遍未采用约定财产制,取消这一前提后,扩大了该项制度的适用范围,法条普适率提高,除更能保护补偿请求人的利益外,也能提高该制度的普法率,让该项制度在实践中更加切实可行。

  通过与杜琼华法官家事审判团队的交流,我们了解到家务劳动在维系家庭关系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是婚姻中一方牺牲自己的部分创造经济价值的可能来实现的,因此我们不应否定家务劳务付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获得经济补偿的必要性。此外,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在实务中的运用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阻碍,该项制度仍需不断完善。杜琼华法官家事审判团队提出的一些观点让我们从多种角度了解了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在实务中的运用,对我们的调研活动有着重大意义。(文/杭佳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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