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企稳岗人社部门在行动】职工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经办解


为助力各类企业、组织机构和个人工作效能提升,市人社局围绕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才工作、职业培训和劳动关系等方面企业常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组织业务骨干进行服务企业普法宣讲及惠企政策解读,持续在线开播人社公益网课。今天,人社君为大家带来人社公益网课回放第12期,由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综合受理科宋文秀为您解读职工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经办。欢迎大家参与线上学习!

  

1994年12月31日前计划内临时工欠费的补缴办法

政策依据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原临时性用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劳社函〔2006〕121号)

企业原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和其他形式用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转招以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尚未按我省有关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仍可按规定补缴。补缴时以合同制职工本人首次缴费的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本金,同时加收利息。不补缴的,转招前的年限不作为计算养老金的年限。

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 缴费基数。威海市企业养老保险补缴专班会议纪要规定:补缴1993年12 月以前欠费的,补缴基数暂按照118元执行,补缴1994年度欠费的,补缴基数暂按照149元执行。今后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2%

所需材料

(一)1994年12月31日前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需提供以下原始资料:

1、《更改职工连续工龄核定表》;

2、招收合同制工人录用表。

(二)1995年1月1日后招收为合同制工人的,需提供以下原始资料:

1、《更改职工连续工龄核定表》;

2、招收合同制工人录用表;

3、计划内临时工登记表或计划内临时工花名册。

1995年1月1日后欠缴社保费的补缴办法

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

补缴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事实劳动(人事)关系。

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缴费基数。依据本人历年工资收入等因素核定,但不得低于欠费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不高于欠费年度的最高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本人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欠费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60%核定。

(二)缴费比例。按欠费年度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所需材料

(一)补缴三年以内社保费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补缴养老保险费历年工资收入情况表》;

3、原始档案、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二)补缴超过三年以上社保费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补缴养老保险费历年工资收入情况表》;

3、原始档案、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

4、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稽核文书(其中,职工在补缴年度内退休的,可不提供法律文书)。

用人单位须特别注意的问题

一、欠费企业作为申报主体。欠费单位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由欠费单位向欠费单位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补缴相关证明材料。

二、利息和滞纳金问题。补缴2011年7月1日前应缴未缴社保费,可申请只补缴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加收利息。补缴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的社保费,按《社会保险法》规定,需同时补缴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按每日0.5‰的比例征收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利息和滞纳金。

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问题。补缴完成前,欠费时段个人账户欠缴额不计息,补缴完成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开始计息。

四、提供虚假材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社部2022第48号令第32条)   

不在补缴范围的具体情况

一、已退休并领取待遇的人员;

二、欠费企业已注销或吊销的;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从未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的;

四、职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

五、在同一欠费企业已补缴过养老保险费的;

六、已按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过养老保险费的;

七、个体工商户、原乡镇企业(改制、上划前或鲁政办发〔2003〕37号文件规定前)工作经历。

以上情况如职工能够提供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的判定办理。


编辑:陈琼

终审: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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