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丰富馆藏档案资源,优化馆藏档案结构,更好地发挥档案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作用,依据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反映昌宁历史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各个历史朝代的各种圣旨、诏书、敕令、咨呈、布告、告示、奏表、手谕、诰命、敕谕、禁令、申状、契约、印章、诉讼文书、来往信函、货币及历代编修的古书籍、家谱、新旧志书、出版物等。
(二)民国时期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或音像资料,如命令、训令、指令、公函、布告、手谕、咨呈、照会、委任状、电报、契约、票据、聘书、证照、合同、协议、证书、货币、印章、会计簿册以及报刊、音像资料等。
(三)建国前革命历史档案资料,如中国共产党和群众团体在昌宁县活动形成的各种文件、电报、会议记录、报表、花名册、传单、印模、印章、报刊、音像等资料;战斗英雄、革命烈士、建国前老党员、老复员军人、援老民工及社会知名人士形成的著作、讲稿、笔记、日记、传记、书信、题词、奖章证书、嘉奖令、先进事迹材料和相关物品等。
(四)上级领导和国内外知名人士来昌宁视察工作、出席有关活动形成的文件、讲话、题词、照片、录音、录像等。
(五)“文革”期间群众组织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以及印章、报纸、刊物、大小字报、海报、传单、录音、旗帜、臂章等。
(六)对社会发展进步做出突出贡献并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专家、学者、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工业、农业、科技、体育、文化、教育、卫生等各行各业知名人士形成的档案资料。
(七)反映本县区域内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点工程、重大活动、历史变迁、地域地形、水文气象、物资资源、自然灾害、风土人情、民间传说、名胜古迹、文化曲艺、奇闻轶事、地图、照片、书籍、报刊等档案资料。
(八)本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名优产品、老字号企业形成的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
(九)其他有价值的各种文字、声像、实物和口述材料。
二、征集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
三、征集形式
(一)无偿捐赠。存有上述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昌宁县档案馆捐赠原件或复制件。凡捐赠进县档案馆的档案资料,经过鉴定后由本馆永久保存。
(二)暂借复制。个人不愿捐赠原件,本馆可以提供复印(复制)服务,复印(复制)后原件归还本人,复印(复制)件在本馆保存。
(三)寄存保管。对暂时不愿意向档案馆捐赠、移交档案资料的或是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个人保存确有困难的,经本人同意,本馆可提供寄存服务,代为保管。寄存期间,其档案资料所有权仍属于当事人,本馆不收管理费。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捐赠单位、团体、个人应保证所捐赠档案资料内容客观、真实,并以文字形式注明单位、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凡向县档案馆捐赠档案资料原件、复制件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资料利用享有优先权,并可对其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使用的意见。
(四)捐赠人所捐赠档案资料被利用者用于商业用途的,由利用者与捐赠人协商给予相应的稿酬。
(五)有捐赠、寄存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到县档案馆办理相关事宜,也可采取信函、电话等方式与县档案馆联系。
五、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昌宁县田园镇滨河东路北段(昌宁县档案馆)
邮政编码:678100
联系电话:0875—7130163
联系人:段昆鹏 纳娜
诚望热心公益事业,关心档案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捐献,并欢迎提供相关档案线索。
来源:昌宁县档案馆
编辑: 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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