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巴某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发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告知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巴某的所有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并将此封存决定告知被告人。
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期间,未成年人巴某在克拉玛依区、乌鲁木齐市、伊宁市、石河子市、博乐市等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以及毁坏他人财物;克拉玛依区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投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并责令其向受害人退赔。
今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按照规定,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进行了犯罪记录封存权利义务告知,并向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送达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这是《办法》施行以来,全疆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克拉玛依区法院将贯彻落实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积极维护未成人合法权益,让涉案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融入正常的学习、生活、工作中,努力让每一名未成年人沐浴在法治阳光之下,感受来自司法的温暖。这也是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具体举措。

作者/曹 珊编辑/田佳琦主编/马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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