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车窗抛物”的视频被举报到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第五勤务大队,画面中显示车牌号为豫R667G8的车辆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向车窗外抛物,后经民警仔细核查,确认该违法行为,并对该车辆驾驶人处100元罚款。
当天下午,第五勤务大队民警接到群众报警举报称,16时48分,自己驾车行驶在信臣路段时,行车记录仪记录下一起“车窗抛物”行为,视频完整且清晰,特此举报。

接到报警举报后,民警对举报人发来的视频进行仔细核实,发现举报视频清晰且完整,该车辆违法行为成立。随后,民警通过视频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车辆号牌进行联系查找,确定违法行为人是镇平县的王某,民警向其宣传了交通安全法规,指出了“车窗抛物”违法行为的事实和危害,并依法对王某处以100元罚款。
记者了解到,自8月26日起,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开展中心城区“车窗抛物”专项治理行动,广大市民如发现“车窗抛物”行为,可以通过手机、行车记录仪等摄像设备抓拍举报“车窗抛物”等违法行为,举报应提供有效线索,包括违法时间、地点、背景参照物及车辆号牌等有效信息,并能连续完整反映违法全过程。举报人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举报方式:市城管执法部门举报电话12345;市公安局交管部门举报电话110。
据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驾驶机动车时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九项,处100元罚款。
民警呼吁:广大驾驶人在行车时不要随意向车窗外扔垃圾、抛物品,要重视环卫工人的劳动成果和群众的生命安全,一个不经意的坏习惯有可能酿成惨剧。希望社会各界积极行动起来,共同抵制交通违法行为,共创和谐平安交通秩序,同时也希望广大驾乘人员一定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养成文明出行习惯,坚决杜绝车窗抛物等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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