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 丨签合同和实际使用人不同出了问题谁担责

□贾永娇作

  [案例]

  图某与刘某签订机械租赁合同,约定刘某租赁图某的挖掘机。中途,刘某因私事回老家,合同并没有因此终止,而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至工程结束。完工后,图某要求刘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

  刘某却告知图某,工程合同是老板栾某让他签订的,图某应该向栾某索要租赁费。图某则称,只与合同签署人刘某联系,其余人不予对接。因未按约定付款,图某将刘某诉至民丰县人民法院。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释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于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民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主审法官排日扎提·排尔墩表示,图某与刘某签订的机械租赁合同中,约定图某向刘某出租机械,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针对刘某提出的“自己并非该项目的具体负责主体,应该由其所在项目部向图某支付租赁费”的解释,排日扎提认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享有合同中的权利,更不能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刘某的意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我们最终判决刘某支付图某租赁费。”排日扎提说。

  排日扎提提醒,务工人员一定要有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不为他人担保,不帮他人签字,更不能受指派和其他人签署合同,否则所有产生的经济损失都由自己承担。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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