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一火锅店回收“老油”炒制火锅底料供顾客食用,老板和厨师双双获刑

9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依法对陈某某、刘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回收“老油”炒制火锅底料供顾客食用的火锅店老板和厨师双双获刑。

庭审现场 图据法院

陈某某是沙湾区铜河路南段“重庆临江老火锅店”经营者,刘某是该火锅店厨师。根据公诉机关指控,为降低成本, 陈某某、刘某商量回收客人吃剩的火锅锅底中的油汁,制作成“老油”,添加到炒制的火锅底料中供顾客食用。

从2020年5月开始,刘某安排服务员将客人吃剩的锅底汤汁端进后厨,将剩余锅底汤汁倒入装有过滤盆的不锈钢桶里过滤食物残渣,用勺子打捞不锈钢桶里的油汁,待收集到50斤左右时, 对收集的油汁进行“洗油”获得“老油”,并按照“老油”、新牛油的一定比例炒制火锅底料。

至2022年1月14日, 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检查中发现该案,并现场扣押过滤油汁的不锈钢桶、过滤盆、收集的油汁、炒制的火锅底料。数据显示,2020年5月至2022年1月14日期间,该火锅店销售红锅锅底1622锅,销售金额41405.90元; 销售鸳鸯锅底1408锅,销售金额38607.92元。经核算, 销售含有“老油”的锅底586锅, 销售金额15362元。案发后, 陈某某、刘某被口头传唤到案。陈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41405.9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刘某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收集餐厨垃圾熬制“老油”,添加进火锅底料中并销售给顾客食用, 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陈某某、刘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区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终身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红星新闻记者 顾爱刚 

责编 邓旆光 编辑 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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