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商品有俩生产日期 法院判商场不构成欺诈

生产日期是一件商品至关重要的信息,也是消费者在选择购买时关心的信息之一。当同一件商品出现两个不同的生产日期时,消费者往往会怀疑自己遇到了不良商家的欺诈,想讨要个说法。赵先生就有这样的遭遇,他甚至还因此与商场打起了官司。最近,这件持续了一年的消费纠纷有了最终结果,城阳区人民法院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都没有支持赵先生的赔偿要求,认为这盒雄狮牌水彩笔上虽然有两个不同的生产日期,但并没有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也不构成欺诈行为。

2021年4月,赵先生在丽达购物中心花49元买了一盒雄狮牌水彩笔。回家后,赵先生拆开了包装,却发现这盒水彩笔有两个完全不同的生产日期——制造商雄狮文具用品(昆山)有限公司在彩笔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20年5月27日,而经销商青岛翊翔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粘贴在外包上的小标签却显示生产日期是2020年4月30日。

同一件产品怎么可能会有两个生产日期?赵先生认为,制造商和经销商当中至少有一个撒了谎,而这种“谎言”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日期这样的重要信息产生了误解,构成了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随后,赵先生拿着彩笔找到了丽达购物中心,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500元,但商场却只同意退款退货。双方关于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于是赵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城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消费者能看到的标签是经销商粘贴的,这一标签上的日期是早于制造商标注的日期,在彩笔质保期为5年的情况下,外标签的错误并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更不会构成欺诈,因此赵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但赵先生认为,欺诈行为应该以这一行为是否掩盖了真相来判断,在丽达购物中心承认供货方工作人员因打印错误导致标签不符的情况下,就已经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就应该认定属于欺诈。

丽达购物中心承认工作人员在打印贴码时出现了工作失误,但这一失误并不是故意的。而且,商场在发现这一问题后已经对标签不规范的商品全部下架,并及时联系了经销商退货,由此可见并非是有意诱导消费者购买这一产品的。而且,即便是在标签上的日期出现错误的情况下,水彩笔5年的质保期也不会影响消费者使用。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雄狮牌水彩笔的质保期为5年,无论按照制造商标注的生产日期还是按照经销商粘贴的生产日期计算,都不会影响消费者在购买时的正确判断,丽达购物中心也不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的情况。最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赵先生的上诉,但同时也表示,如果赵先生对水彩笔不满意,可以在购买后与商家协商进行更换或退货退款。 文/信网见习记者 汪子扬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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