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鉴定+调解” 实现矛盾源头化解

 近日,濉溪县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道交法庭承办法官采用诉前鉴定结合诉前调解的新工作模式,成功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原告徐某某所有的重型厢式货车,挂靠在某物流公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2022年7月8日,孙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徐某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后侧翻,致使孙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孙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无事故责任。

  因徐某某提出了诉前鉴定申请,在诉前鉴定组织双方质证环节,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通过耐心释法与沟通,本案很快便在鉴定之前得到了解决,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诉前“鉴定+调解”的模式有效实现了简案快审,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有效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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