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审理两起危险驾驶案,并当庭宣判。两名被告人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实刑,当庭“领刑”。
案件一:李某红危险驾驶案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3日21时46分许,李某红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云LP677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云鹤镇环城南路与南大街交叉口往西100米处时,与唐某龙停放于道路南侧停车位内的云PY1840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尾部相撞,造成李某红受损,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李某红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龙无责任。经鉴定,李某红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4.33mg/100ml。

案件二:孔某海危险驾驶案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17日11时30分许,孔某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号牌纯电动载客汽车,沿云鹤镇环城东路由北往东左转时,驶入对向车道与由东往西行驶由王某驾驶的云P39242号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孔某海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4.03mg/100ml,孔某海的无号牌四轮电动车为纯电动载客汽车,属于机动车。
10月24日上午 ,鹤庆县人民法院对两案集中审理后,当庭对两案进行了集中宣判,认为案件1、案件2被告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和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对案件1被告人李某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案件2被告人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交警提示:
醉酒驾驶不仅是对自己不负责,更是对家人、对社会不负责,希望广大驾驶人坚决摒弃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恶习,做到知法守法懂法,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供稿 | 杨泽珍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