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派出所内公然袭警 获刑三年

         记者今天从成都双流法院获悉,日前,双流法院通过“云”审判方式审结了一件袭警案件,被告人向某某因使用管制刀具追砍民警,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最终法院以袭警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一时冲动酿成苦果,如梦初醒悔之晚矣。

       2022年3月,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民警在开展治安整治过程中,发现向某某存在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的行为,随即将其传唤到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机场路派出所接受调查。

          次日早上,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交警大队的民警谭某带领4名辅警来到机场路派出所,对被告人向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和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路行驶的两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扣留机动车的处罚。被告人向某某提出现场发还车辆的要求未得到满足后,心生怒意,拿起放在三轮车上的一把不锈钢西瓜刀,对谭某等人进行追砍,后又持刀进入机场路派出所户政室,伺机对警察实施报复,发泄个人不满,后被增援警力及时控制。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使用管制刀具追砍民警,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被告人向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向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对公安机关扣押移送的西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人民警察是和平年代流血最多,牺牲最大的职业群体,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等重要使命,其权威不可侵犯。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袭警罪的单独入刑,并将最高量刑幅度由原来妨害公务罪的有期徒刑三年提升到了有期徒刑七年,明确了暴力袭警行为与一般妨害公务行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的区别,强调了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保护。

           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以来,双流法院审结的首起因情节严重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典型袭警案件,该案的判决将对袭警犯罪敲响警钟,每位公民都应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在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利的同时,也要严格遵守法律,营造良好的警民关系,积极配合人民警察的执行行为,如对警察执法有异议,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申诉、提起行政复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合理合法的途径表达诉求,切不可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勿因一时冲动令自己身陷囹圄。


记者 康沙

图片 双流法院

编辑:李媛
责任编辑:邓翔
审核: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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