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恋4年分手,江苏男子起诉前女友返还95万,法院:40万借款返还,其余不予支持

10月5日,据江苏广播电视台“荔枝新闻”报道,2017年,南京的张某与李某相恋,相处4年后因感情不睦分手。分手后,张某向李某索要恋爱期间花费的近95万元费用遭到拒绝,遂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梳理了张某提供的海量聊天记录后,认定其中的40万元被李某用于为其母亲购房,且双方在聊天中有借与还的意思表示,应判定为借款。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返还40万元的借款,其余款项因缺乏借款合意不予支持。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据秦淮法院公众号消息,张某与李某2010年相识,两人2017年开始交往。在交往期间,双方互相发生多笔经济往来。本案原告能够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事实的金额为40万元,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案:

本案张某、李某在案涉款项发生期间系恋人关系,期间两人分分合合,且双方经济往来较多,案涉款项是否为借贷关系,应当重点审查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

01 欠缺借贷合意无法认定为借款

2018年6月和2018年11月张某分两笔通过银行转账分别向李某汇款20万,合计40万。同年12月张某出具证词一份,该证词中明确载明两笔款项系其委托李某寻找店铺、代付租金、转让费等,故就上述两笔款项,双方间并无借贷合意。张某给李某发的微信聊天中表示“以前的不说了,所有的东西我也不要了,就从去年十一月我给你20 万开始吧”,由此可见,张某对其转账的两笔20 万元不要求李某返还的意思表示明确。审理中,张某以两人微信聊天记录中李某发送的“你的20万不会不还你的”一句,来主张2018 年的前述两笔款项系借款,但该微信与前述两笔款项的打款时间相隔近一年,且双方间经济往来较多,并不能证明对应关系,亦不能证明借贷合意,故对张某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02 款项性质不明确时,出借人应进一步举证借贷合意的存在

2021 年2 月,张某向李某汇款15 万元,张某主张系出借给李某购买理财产品,但张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仅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双方对款项的性质产生争议,李某提交的证据证明双方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且鉴于此期间双方系恋人这一特殊关系,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难以区分该15 万元转账是基于恋人交往期间的日常开销、相互赠与还是借款、还款等行为,也不排除系其他性质的转款。在15 万元转账汇款性质不明确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张某仍应就15 万元转账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综合全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认定双方就该笔15 万元转账存在借贷合意,对此张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03 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应认定为借款

2019年11月,张某向李某汇款40万元,就该笔款项,张某虽未提供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但是根据两人聊天内容,结合聊天记录的上下文,以及李某在2020 年4 月确实以其母亲名义购房的事实,足以证实张某有出借款项、李某有偿还款项的意思表示,即双方间具有借贷合意,法院予以认定。李某抗辩款项系赠与,未能提供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江苏广播电视台“荔枝新闻”、秦淮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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