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银行卡可不能随便借给他人!

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

仍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

殊不知已触犯刑法

近日,宁陕县人民法院

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审宣判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0日,家住安徽亳州的李某某通过朋友得知将银行卡交给他人走账可获得1000元到2000元的好处费后,在利益的驱使下,李某某便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走账方使用了一个半小时。

同日,宁陕县城关镇居民许某某被冒充“公检法”的诈骗分子以刑事案件侦查为由诈骗85000元,其涉案资金全部转入了该案被告人李某某名下涉案银行卡,并被诈骗分子迅速转走。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李某某出借的这张银行卡仅在2022年6月20日的交易水就达265余万元。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判决

宁陕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且涉案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安康中院 宁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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