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出钱帮准儿媳妇买房,没有明说赠与就算借款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1月11日讯  儿子和准儿媳办了婚礼,有了孩子,尚未领证,老人出钱为他们买房,并登记在准儿媳妇名下。没想到,这么做竟让一家人最终对簿公堂。

11月10日,记者从新洲区法院获悉,领证后,这对小夫妻闹离婚,老人只好将儿子儿媳告上法院,要求归还购房款和垫付的按揭贷款。儿媳妇却认为,这是婚前的彩礼,是对自己的赠与,不应该归还。

老人姓楼,2017年1月,其子小楼与小芳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并生有一女。2018年7月,小楼向父亲借了20多万元当作购买住房首付款,并出具了借条。随后,小芳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老楼分次向开发商提供的账户转入购房首付款。同年11月,小芳和小楼领取结婚证。

2021年上半年,这对小夫妻感情出了问题,开始闹离婚。老楼一下子慌了神,要求儿子儿媳偿还之前出借的购房首付款及垫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共27万余元。

法庭上,老楼很是激动,当初就是因为儿子征信有问题,才以儿媳妇的名义买的房子。这笔钱是借给他们的,有借条为证。

“这两年,自己丢了工作,没有收入,和妻子感情出了问题。”小楼说,买房时,自己写了借条。截至目前,父亲已经帮着还了一年半的房贷。

面对公公和丈夫的说法,小芳也满腹委屈。她说,这20多万元首付款是男方以结婚为前提彩礼性质的婚前赠与,房屋是赠送给自己的。婚后,她也一直在参与还贷。因此,这笔首付款不应该偿还。

这笔首付购房款究竟该怎么认定?应该是赠与还是借款?承办法官介绍,我国不动产实行登记制,房子登记在女方名下,房屋所有权就归女方。赠与是一种合意,需要赠与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买房由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本案中,老楼支付购房首付款、按揭贷款的转账凭证及被告小楼出具的借条、承诺书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儿子儿媳妇偿还借款,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真实存在。小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老楼出资是对其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应承担其举证不利的后果。

日前,经过两审终审,法院判决,小楼和小芳共同归还老楼借款和垫付的房贷。

法官提醒,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对于较大数额经济活动,无论是借款、赠与、买卖等法律行为,当事人都应订立书面协议,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文中均为化名)

(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薛贝 董星星)

【编辑:赵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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