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亮剑”!湖北公布6个水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极目新闻记者 胡迪凯

11月10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2022年第三批水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案例共6个,主要涉及民生领域水环境执法、跨界水污染、非现场执法监管等水环境监管方面。

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环境执法监督局了解到,2022年以来,全省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持续保持严的基调,方向不变,力度不减,依法严厉查处工业企业违法排放污水的环境违法行为。本次整理公开典型案例,来自荆州市、黄冈市、孝感市、潜江市、鄂州市和随州市六个地市,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指导性。

湖北省公布2022年第三批水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

案例一:荆州某公司在河道内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案

2022年3月16日,松滋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在配合审计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时发现,刘家场垃圾中转站附近有一台车正在向洛溪河河道倾倒废弃物。经查,该车是松滋某公司的一台垃圾清扫车辆,当班员工在完成当日街道清扫工作后,按公司负责人交代将清洗罐内少量沉淀的泥沙等废弃物运输至刘家场垃圾中转站旁洛溪河河滩进行倾倒,河滩滩面已经倾倒并堆积的泥沙约有3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2022年3月16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查处,按照程序对当事清扫车实施了紧急扣押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3月30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经核实,该公司在案件查处期间已组织对倾倒在洛溪河河滩上的生活垃圾及其它废弃物进行了全面清理。

该案是一起向河道最高水位线以下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的典型案例,通过树立反面典型,惩教结合,大力宣传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强化民生领域环境保护监督,开展市政民生项目在内的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巡查工作,及时查找眼皮子底下的环境问题,不留死角,快速高效处理环境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车辆及货物查封扣押,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

案例二:蕲春县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5月25日,接到湖北省环境执法监督局移交的蕲春县某公司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交办件后,黄冈市生态环境局蕲春县分局迅速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利用气浮机设置三通管,将未经污水处理站后续生化系统、人工湿地等工段处理的废水通过雨水沟直接排入西北侧池塘,利用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经取样检测,该公司通过雨水沟外排废水中COD、氨氮等浓度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6月2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采取限制生产整治措施。6月28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该公司已全额缴纳罚款,公安机关对企业当事人行政拘留5日,已执行完毕。经核实,该公司已拆除气浮机三通管,完成污水处理站生化系统的改造升级并投入运行。

该公司在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情况下,不正常运行处理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黄冈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企业采取限产整治措施,实施了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充分运行多种法律手段进行处置,对同类涉水企业起到有效震慑作用,有效破解民生领域执法难点问题。同时,为了企业尽快实现守法经营,合法排污,黄冈市生态环境局积极开展执法普法,靠前宣贯环境法规,贴近企业指导整改,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真心帮扶的行为也获得了企业认同和支持,积极整改,取得明显效果。

案例三:孝感某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7月2日下午,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应城市分局对某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厂区西南边的循环水池破损,存在废水外排的环境风险,因环评要求该企业废水回用不外排,立即责令该公司对循环池进行修复,杜绝废水外排。7月4日22时,应城市分局开展夜间巡查时,再次发现该公司厂区西南边的循环水池破损未修复,大量废水顺着雨水沟往外流,进入外环境。执法人员组织对该公司循环水池内的水和流出厂区的外排水分别进行取样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经雨水稀释外排的水严重超过地表水Ⅲ类标准限值,COD超标147.05倍,氨氮超标6.44倍,参照《湖北省府河流域氯化物排放标准》,氯化物超标76.42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7月2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应城市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要求其对循环池进行修复。9月26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同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企业当事人已执行拘留6天的行政处罚。经核实,该公司已完成对循环水池破损处进行封堵加固。

该案是湖北省参照府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办理的涉水案例,通过严格的地方标准倒逼企业污染治理水平提升,使湖北省府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落地生效。环境执法人员在帮扶企业提高污染治理水平,消除污染隐患的同时,对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而长期存在的环境问题不解决不松手、整改不到位不放过,严字当头,全力守牢生态环保工作底线。

案例四:潜江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6月6日,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职工利用消防管将污水处理设施终沉池内的废水用泵抽至轮胎式装载车的斗里,再用装载车将废水运往公司原料仓库北面的一个未采取防渗措施坑塘内进行倾倒。经对坑塘内余水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多项指标超过地表水三类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严重超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6月10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8月15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于9月20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对企业当事人执行行政拘留5日。目前该企业已缴纳罚款,并将废水抽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坑塘已填埋。

本案办理过程中,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全面规范取证,强化与公安机关联动,大力提升执法效能。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固定违法证据,为依法查处环境违法问题提供依据,缩短办案时间,提升案件办理效率,大大提高案件移送成功率。

案例五:鄂州某生态环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2月24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生态环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某污水处理厂开展涉水企业专项突击检查,并对污水处理厂总排口人工取样检测,发现该厂将污染源自动监控室内氨氮、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管从设备抽离、插入矿泉水瓶内采样。人工检测结果显示,该厂外排废水氨氮、总磷、总氮均超出排放标准限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2年3月1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涉事污水处理厂污染源自动监测站房内氨氮、总磷、总氮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予以查封(扣押)。5月10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于5月27日将该案移送鄂州市公安机关。

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并投资150万元对AO一体化处理设施进行整体更新,对滤池进行全面改造,废水已实现达标排放。

罚款不是目的,以罚促改才是执法部门的初衷,该案综合采用行政处罚、设备查封、移送拘留等方式,打出“组合拳”,充分发挥执法的惩戒与威慑作用,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树立环境守法意识,积极整改,达到了以案促改的目的。本案还同步启动了环境生态损害赔偿,不仅拓展企业了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还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案例六:随州市某畜禽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3月,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对全市水质自动监测站数据和市级污染源在线平台数据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时,发现曾都区某河段水质变化异常。3月2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通过无人机非现场监管方式开展巡查,发现某畜禽有限公司05号B养鸡场有一股污水流入周边沟渠。经调查,环评要求该养殖场废水不得外排,该养殖场员工使用水泵,将其污水收集池内存放的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抽到地面流入雨水沟,通过雨水沟排至场外沟渠。外排废水现场采样监测结果显示COD浓度为251mg/L,属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4月2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6月20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同时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经复查,该公司已按要求将养殖废水全部送至该公司另一水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隐蔽性强,执法难度大,该案执法人员充分利用在线监测和无人机等高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监管执法,在发现涉嫌环境违法线索后,第一时间深入现场调查并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条,精准固定企业环境违法相关证据,既减少现场执法检查频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的生产影响,又增加了违法线索发现渠道,实现精准快速查处,现场监管模式助力执法效能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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