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手机支付的兴起,现金的使用逐渐减少,但生活中使用假币“换”真钞的事件仍时有发生。近日,辽宁丹东元宝区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持有、使用假币案。

2021年9月,张某某携带购买的大量百元面值假币,同孙某某等三人驾车从吉林家中行至丹东,伺机使用假币。张某某有假币犯罪前科,具备一定的反侦查意识,为逃避侦查,他先是将部分假币藏匿在丹东殡仪馆附近,而后由孙某某等三人在丹东市内多处烟酒店、福利彩票站、水果店等场所,通过使用假币购买少量商品找零钱的方式,将余下的假币“换”成真币,两天之内作案多起。案发后,侦查机关查扣张某某携带及藏匿的百元面值假币共计77张。日前,张某某因犯持有假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孙某某等三人因使用假币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而分别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醒: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假币犯罪违反了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扰乱金融秩序、侵害群众利益。检察机关提醒,对经手的钱款要仔细辨别,尤其是中小超市、水果店、彩票站等。如果收到假币要及时报警,切不可为减少个人损失而继续使用假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供稿 | 李雪楠、张美玉 侯春林
组稿 | 蔡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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