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乱扣我工资,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配送费,这是压榨员工。”11月30日,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时,原告潘某委屈地说。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霍尔果斯某信息公司系某外卖品牌授权代理方,潘某自2021年8月起,在被告的平台接收订单,提供配送服务。干了几个月后,潘某感觉收入不错,于今年4月13日与被告签订了《外卖配送服务合作协议》(下称协议),协议约定:潘某从平台接单,根据要求提供派送服务,工资(配送费)按冬、夏季节标准进行结算。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霍尔果斯某信息公司统一公布的执行工资(配送费)标准及2022年3月起执行的工资标准。5月23日,潘某停止接单,霍尔果斯某信息公司与其解除合作协议,并按照2022年1月每单5.5元、2-3月每单5元、4月每单4.5元、5月每单3元的标准,合计向潘某发放工资23678元。但潘某认为2022年1-2月应该按每单6元、4-5月应按每单5元的标准计付工资,要求霍尔果斯某信息公司支付其欠付工资3500元。
11月30日,通过原被告双方举证,法庭查实,在配送服务合作期间,霍尔果斯某信息公司均按照双方约定的薪资标准向潘某发放工资,潘某对其主张霍尔果斯某信息公司欠付其工资3500元的事实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霍尔果斯市法院依法驳回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该案中,潘某主张霍尔果斯某信息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薪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对潘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吕婷 开吾莎尔·努尔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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