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一对夫妻闪婚又闪离,彩礼和彩礼钱要不要退?

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当下的大环境中

中国人缔结婚姻最绕不开的一个话题就是——

彩礼

有的人用彩礼表达自己的求娶诚意

有的人用彩礼来保障婚姻的经济基础


可一旦出现悔婚、离婚

彩礼的归属问题就会引发各种矛盾纠纷

那么

办理结婚登记后是否还能要求返还彩礼?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古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

这样一起涉及彩礼纠纷的离婚案件——


2021年2月,小刚(男方化名)与小芳(女方化名)通过小芳亲戚介绍认识,并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4月份,小刚与小芳按照丽江的民间风俗举行了婚礼并进行了婚姻登记。

但是登记结婚后,小芳却经常居住在娘家,婚后仅有两、三天时间是在小刚家共同居住的。

期间,因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4月底小芳正式搬离了小刚家,回自己娘家居住。为此小刚、小芳及双方家属之间开始私下协商离婚事宜,但因返还彩礼问题协商未果,小刚于同年5月将小芳起诉至古城区人民法院。



古城法院庭审查明,在女方家举办婚礼前,原告小刚按照当地民俗送给被告小芳家彩礼金88000元,小芳家属当天按照风俗返还小刚8000元。婚礼当天,小刚家送给小芳金饰、银饰及玉器若干,上述首饰均由小芳持有。小刚与小芳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小芳确认无价值大的嫁妆,仅有部分个人用品及衣物在小刚家。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告小刚及被告小芳属于在婚前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进行了短暂的共同生活,但因性格不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应当准予离婚。

  • 原告小刚提出返还礼金款88000元及首饰的请求,因被告小芳已经退还原告8000元,故只能确认礼金为80000元,因该礼金属于数额巨大,给予的“三金”也属于价值巨大,均属于法律规定的彩礼的范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返还。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只进行了两三天的短暂共同生活,但考虑到双方从按照民俗举办婚礼后到登记结婚前的期间也短暂生活过,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举办了婚礼并为举办婚礼支出财物,可酌情考虑扣减一定金额后进行返还。同时,也应当返还婚前交付的首饰。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二、被告小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刚返还彩礼金55000元,并返还婚前交付并由被告持有的首饰;

三、原、被告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彩礼是男方诚心求娶女方,所表示出的一种尊重的态度。然而近年来,“天价彩礼”现象层出不穷,使得彩礼习俗日渐变味,甚至演化成不正当的攀比之风。天价彩礼让人望而生畏,让许多有情人不能“终成眷属”,甚至有些家庭为此债台高筑。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把婚姻当作敛财的一种方式。给付彩礼必须要看家庭实际情况,要以自愿为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很多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对方赠送聘金、彩礼,而一旦出现悔婚、离婚,彩礼的归属往往又会引发各种矛盾纠纷。

读本君认为,结婚是人生大事,不能随便对待也不能当作儿戏,对于结婚产生的钱财问题,无论是彩礼还是嫁妆等都要处理清楚。同时,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如果整个社会都改变观念,不再物化婚姻,那么,买卖爱情的“彩礼”也失去了生存土壤,这会让爱情回归本心,让婚姻回归本质。这样即便有一天婚姻亮起“红灯”,双方也能留下潇洒和体面的背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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