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长替承包商打欠条 工资谁付?

工人辛辛苦苦干了活,该拿钱了,工长和承包商却“踢起皮球”,这一踢就是3年多。11月,在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以下简称塔县)人民法院的帮助下,张某等人的劳务费终于有了着落。

案情: 逃避支付劳务费

今年10月,张某等5人到塔县法院起诉李某追索劳动报酬,但承办法官看到起诉状后心生疑惑——张某等人为什么不诉承包商,却起诉工长?

3年前,李某和宁某承包了塔县达布达尔乡某路段的修路工程,李某招揽张某等5人前往工地务工。3个月后工程完工,李某支付了张某等人部分劳务费,还拖欠2万余元。李某向张某等人出具了欠条,欠条上分别载明张某等人干活的天数与欠付的钱数。此后,张某等人多次通过电话催要,李某都拒绝支付。

“你们不应该找我要,应该找中标的公司或包工头(承包商)宁某。”李某说,“我和宁某是合伙承包关系,虽然是我招揽你们干活,也是我做的结算并写了欠条,但因挂靠资质问题,宁某更换了挂靠公司,并与甲方单独签订承包合同,工程进度款也不经过我,而是由甲方直接打给宁某,我只是宁某管理工地的工长,宁某也曾向我表示,由他支付你们的工资余款。”

“我们给宁某打电话,他说欠条不是他写的,让我们找你要钱。”张某说。

李某拒付余款,张某等人将其诉至法院。

说法:谁写欠条谁付款

“根据‘谁签字,谁被告;谁写欠条,谁付款’的原则,我们最终判决李某向张某等5人一次性支付劳务费22657元。”承办法官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李某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这起案件中,李某写下欠条,内容为欠张某等5人的钱数,落款是李某。欠条双方主体特定、内容特定,因此,李某不能以只是工地负责人为由,拒付张某等人的剩余欠款。

另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李某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庭审中,李某称他后来是给宁某打工,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因此,法院没有采信李某是工长的辩驳。

庭审中,李某表示,他中途从与宁某的合作中退出了。如果存在转让债务的行为,这一转让行为应当经张某等5人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如果李某从合伙中退出,他应当对自己外签的债务及时进行清算或转给接手人宁某,并经债权人的同意,才能成立欠付债务转移。而庭审中李某不能提供债务转让取得张某等5人同意的相关证据,转让债务的行为不成立,所以李某应当承担继续付款的责任。

法官提醒

务工前,务工人员应与承包商签订劳务合同,并保存相应证据;在外务工的管理层不要轻易越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出具欠条,否则你将成为债务的承担人。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胡茹茹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