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 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辩护

傍晚,李洋(化名)和朋友裴坤(化名)下班回家,见到一个陌生男人,浑身酒气,对着李洋母亲骂骂咧咧。

李洋上前劝阻,陌生男人转身不停辱骂李洋。李洋、裴坤年轻气盛,马上回击。双方由口角升级为肢体冲突。

陌生男人仰面倒地,被送往医院抢救,昏迷一个月才醒来。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

这个陌生男人,萧夏民(化名),是李洋母亲的前夫,和李洋没有血缘关系,李洋从未见过。陌生男人和李洋母亲已经三十年没联系,不知为何突然到来,引发一场案件。

李洋和裴坤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我和同事韩磊律师接受李洋母亲委托,为李洋辩护。

自动投案,争取认定自首

我和韩磊律师去看守所会见李洋,通过一问一答,挖掘辩护点。

我问:你是怎么到案的?

李洋答:周边人已经打 110 了。这时候,一个穿连衣裙的中年妇女就推我到旁边说,这事情让你妈处理。我说,我打了人,我不能走。然后 120 和 110 都来了。

我告诉李洋,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警方前来处理,属于自动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因此,如何到案要记录,方便认定为自首。

我接着详细询问事情的前因后果和过程。

我问:是谁先动手的?

李洋答:对方那个男的先骂我,还朝我右胸打了一拳,然后我和裴坤也打他了。我打人是不对,但是当时我真的忍不了,对方骂得太难听了。

会见过后,我们跟着李洋母亲,去医院探望伤者萧夏民。

此后,我们和公安机关沟通李洋系自首,愿意支付医疗费,赔偿被害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申请对李洋取保候审。但公安机关考虑被害人仍在昏迷,不同意取保候审。

伤情为重伤二级,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们重点关注伤情鉴定书,发现问题重重,遂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

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为,萧夏民身体所受损伤程度目前已达重伤二级。辩护人认为该伤情鉴定书程序违法违规,鉴定意见与事实不符,应当重新鉴定,理由如下:

一、被害人在伤情尚未稳定的情况下鉴定为重伤二级,程序违规,结论或与事实不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医生诊断萧夏民为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颞部硬膜下出血、右额颞叶脑挫裂伤、脑氙,属于疑难、复杂的损伤,属于组织器官的损伤,应当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或者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在案发后9日,在伤情尚未稳定的情况下,即出具鉴定书,违反相关规定,结论或与事实不符。

二、被害人不再昏迷,已能自主行动,正在积极康复,应重新鉴定伤情。

三、该鉴定书亦表示,因伤后时间短,需继续治疗、休养,待临床治疗终结后再行检验鉴定。

认定自首、从犯、被害人有过错

案件移送检察院,我们和检察官沟通,递交法律意见书,认为李洋系自首,系从犯,赔偿被害人,被害人有过错。办案检察官采纳我们的意见。

一、李洋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

李洋在案发后,明知其母亲及多名现场目击者拨打110或120,仍在现场等待警方前来处理,属于自动投案。

归案后,李洋虽在第一次讯问时出于朋友义气,未交代裴坤参与打架事宜。但李洋很快认识到不仅要供述自身行为,还应当供述同案犯行为,在第二次讯问时主动交代裴坤参与打架,其仍属于如实供述。因此李洋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李洋已反省自身行为,让家人积极筹措医疗费,赔偿被害人。其父母多方借款,已代为支付医疗费十四万余元。

二、李洋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和证人证言以及裴坤、李洋供述显示,李洋、裴坤和被害人萧夏民发生揪打行为,被害人倒地的关键一脚是裴坤踢的。李洋对萧夏民面部捣了几拳,身体踢了几脚。裴坤对萧夏民拳打脚踢,后裴坤一个鞭腿踢到萧夏民右侧腮帮子,致其仰面倒地、后脑着地。裴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李洋起次要作用,李洋系从犯。

三、李洋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据李洋陈述,其和被害人并无积怨,被害人的“无赖行为”,让他临时产生“打他几下”的想法。且李洋未使用工具击打被害人。李洋有轻伤害的故意,而无重伤害的故意,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四、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激化矛盾致发生故意伤害案。

被害人已和李洋母亲离婚三十年,却在醉酒后上门滋扰。李洋母亲劝其酒醒后再来,被害人仍执意不走,并开始叫骂。此后,李洋至少五次将其推出门外,希望控制事态发展。但被害人仍反复进门,无端辱骂李洋及其母亲,并抓住李洋的双手,进行威胁。被害人还首先动手,拳打李洋右胸,李洋随后反击。因此,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激化矛盾致发生故意伤害案。

两次开庭,激辩伤情鉴定书

开庭前后,我们和被害人家属多次沟通刑事谅解书事宜,但被害人家属和李洋家人分歧较大,后被害人家属没有出具谅解书。

开庭前,我们和检察官达成多项共识,但关于伤情鉴定书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开庭时,我重点提出,第一份伤情鉴定书程序违法违规,鉴定意见与事实不符,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第二份伤情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重伤二级。重新作出的第二份伤情鉴定书仍然程序违规,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理由如下: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本案中,第一份伤情鉴定书和第二份伤情鉴定书的鉴定人,均包括主检法医师刘某。显然,这与上述规定相悖。

◇2、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是否有合法的资质证书存疑。鉴定书后面没有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证书,无法确认资质证书是否齐备,无法确认资质证书是否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颁发,无法确认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经过年检,无法确认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准许鉴定范围内。

◇3、被害人萧夏民伤情与李洋、裴坤行为的因果关系存疑。李洋在被害人萧夏民不断辱骂其本人及母亲的情况下,在被害人先动手的情况下,被激怒进而拳打被害人。李洋的朋友裴坤参与打架。被害人摔倒在地,坐起来吐痰。当晚,时隔五个小时,被害人才陷入昏迷。李洋、裴坤行为与被害人萧夏民伤情的因果关系存疑。

当晚,被害人萧夏民被送往市中医院。中医院拟在全麻下进行手术治疗,但被害人家属要求转到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中医院医生汇报上级后,签字同意转院,并告知转院过程中被害人有心跳停止的可能。被害人因家属行为,可能耽搁一段治疗时间,造成一定影响。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是否构成重伤二级存疑。

因为伤情鉴定书的问题,法院又进行第二次开庭,让鉴定人出庭。

最终,法院判决,李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李洋对结果能接受,比他预想的要好,没有提起上诉。

蓝天彬律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委员,前政法记者,毕业于厦门大学,专注于研究公司人员、公职人员法律风险防控和刑事辩护。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