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明知驾驶员酒驾仍同乘,搭乘者受伤谁担责?

 酒后驾车会受到处罚,如造成交通事故还应向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明知驾驶人酒驾仍选择同乘,如发生车祸后还隐瞒驾驶人饮酒驾车事实,乘车人自己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二审审结了一宗涉及司乘人员隐瞒驾驶人饮酒驾车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0年某天,黄某驾车乘载王某时,车辆碰撞隔离花圃,该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潮州交警部门认定黄某酒后驾车,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遂起诉黄某及承保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主张根据保险免责条款的规定,其不需承担商业保险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饮酒驾驶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保险公司在合同责任免除部分也约定了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及被保险人酒后驾驶,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免责条款字体已经加黑加粗突出标注,保险公司已将免责条款送达给投保人并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王某作为被保险人之一,应受免责条款的约束。且根据当事人在交通部门所做的笔录显示,王某是在明知黄某饮酒的情况下搭乘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后还向交警部门隐瞒驾驶人饮酒驾车的事实,目的是为了能够得到保险赔偿,不能认定为善意第三人。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的损失由其与黄某根据过错分别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义务。

法官提醒:保险人有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向投保人充分明确说明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意思的义务。“明确说明”的限度,应以一个普通人以其所应具备的知识和社会经验,能够就保险合同之条款与保险人在认识上达成一致为标准,而饮酒驾驶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应为普通民众所根据日常经验所知悉,因此,即使保险人未向投保人解释不得酒后驾车否则不予赔付的涵义,但如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保险人即可以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上述案例中,司乘人员为能得到保险赔偿,隐瞒驾驶人饮酒驾车的事实,明显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保险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公序良俗,否则不利于弘扬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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