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云南祥云:交警曝光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一)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

【案例一】2022年10月10日21时55分,杨某某驾驶云L****2号小型客车,在行驶至周于公路K1+100米处时,与路侧垃圾棚、灯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垃圾棚、灯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81mg/100ml ,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杨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2022年10月10日19时22分,仁某某饮酒后驾驶云L****2号小型客车,在行驶至财富大道320国道路口50米处时,与前方张某某驾驶的云L****2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65mg/100ml ,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仁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祥云交警提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处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罚款五千元的处罚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罚款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案例三】2022年11月12日03时55分,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L****5号小型客车,沿赵小庄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周于公路(赵小庄村道)时驶出路外,车辆驶入路外葡萄地,造成葡萄树及附属设施受损,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杨某某弃车离开现场。

当事人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

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600元的处罚。

【案例四】2022年11月25日23时40分许,尹某某驾驶云A****5号小型轿车,沿永祥线(永胜-祥云)祥云往永胜方向行驶,行至永祥线K142公里400米处时,由于操作不当所驾车辆与道路右侧警示标志、凸面镜发生碰撞,造成云A****5号小型轿车、警示标志、凸面镜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尹某某弃车离开事故现场。

当事人尹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七十条第一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

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尹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8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6分。

【案例五】 2022年11月17日22时39分,李某某驾驶云L****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清红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至清红路宏发街路口处时,与前方等待红绿灯刘某某驾驶的云G****8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驶云L****8号小型普通客车驶离事故现场。

 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

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李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8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6分。

【案例六】2022年11月03日15时58分,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A****J的小型客车,沿祥弥线由弥渡往祥云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祥弥线(祥云禾甸-弥渡公路)K27+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何某某驾驶的云L****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何某某、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沈某某驾车驶离现场。

当事人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

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沈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8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6分。

祥云交警提示: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违法曝光和处罚不是目的,杜绝交通违法、保障群众安全出行才是我们的心愿。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车辆肇事后千万不能逃逸,应在尽快救助事故伤者的同时,主动接受调查,并依法承担自己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人和自己的损害降到最低! 


— END—

供稿 | 祥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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