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了,还需要病假证明吗?|说·法

“涉疫普法”第八弹来了!

近日,对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公布,引发关注。有观点指出,在2023年1月8日之后,员工“阳”了需要居家休养,应算作“病假”。那么,“乙类乙管”之后,员工“阳”了,还需要病假证明吗?若员工提供虚假证明如何处理?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企业家综合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张爱国律师的专业解读!

员工“阳”了,

还需要病假证明吗?

 “乙类乙管”之后,如果员工“阳”了需要居家休养,应算作“病假”。需要明确的是员工拥有身体健康权,在其确实患病的情况下享有休病假的权利。对于员工的病假,用人单位有知情权,没有实质上的批准权。实践中,用人单位为了管理需要,根据其规章制度,通常会要求员工履行一定的请假手续,并提供医疗休假证明、缴费凭证等材料,是用人单位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行使知情权的体现。不过,用人单位对医疗休假证明等材料仅是形式上的审核,并不是实质性的审批。简言之,员工休病假无须用人单位批准,但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应当提供医疗休假证明等病假材料予以证明。

若员工提供虚假证明如何处理?

 若员工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或抗原检测结果,违背诚信原则。用人单位确认员工提供虚假病假证明的,是否给予员工处分、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其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需要提醒员工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如果提供虚假病假证明骗病假,骗取用人单位工资达到3000元以上的,可能会触犯刑法,涉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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