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无罪辩护下的物证同一性的审查认定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无罪辩护下的物证同一性的审查认定

刑事诉讼中,物证同一性的认定非常关键,如果不能审查认定,无法定罪处罚。什么是物证同一性?简言之,案发实物与庭审出示的实物应为同一实物。

理论上讲,二者具有同一性并非难事。但是,刑事诉讼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在此过程中,能否做到证据始终唯一,需要程序保证。

第一个问题确定查获物品与庭审中举证出示物品具有同一性流动同一性)。

侦查机关发现、查获的物品来源真实可靠是基础。在此基础上,侦查机关收集物证的程序合法,物证提取、保管、送检程序合法,司法鉴定依据的检材真实可靠且鉴定程序合法。只有如此才能保证物证在之后的流转过程中具有同一性。

比如,在危险驾驶罪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中,“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将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因为血液酒精含量是定罪的客观依据,所以,必须保证在法庭上出示用于质证的血样与案发时的血样具有同一性。

如果物证在收集、保管、移送和鉴定过程中发生丢失、污染等情形的,则物证在流动过程中不具有同一性的,则不应当定罪处罚。

物证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之首,地位非常重要。而物证同一性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其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如何实现物证同一性?通过物证收集、保管、移送的链条保证。

1.物证收集程序应当合法

《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制作清单、笔录,并且需要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等。比如搜查时需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以及制作搜查笔,搜查时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等;比如见证人的范围也需要审查等。

2.保管程序应保证物证不丢失未被污染

物证在保管时需要对原物保管,但有些物品不易保存的,如何处理?此时,可以采取拍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等方式保管证据。而在对于照片、录像以及复制品质证时,需要与原物核对、鉴定或者其他方式确认真实性。

3.移送时应全案移送必要时需要补正补充或做合理解释

在物证移送时,需要全案移送。如果出现应当提取物品未提取,应当移送的为移送,应当鉴定的未鉴定也不能移送司法鉴定意见的,则导致案件事实存疑。此时,就需要补正、补充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收集链条中,应当保证物证来源和收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在保管链条中,应当保证物证未被污染、篡改,以确定物证处于被发现时的状态;在移送链条中,应当保证移交的物证真实,为原始的状态,比如交接时需要签名、贴封条,通过贴标签、编号码等可识别的标记来证明涉案物品具有同一性。

第二个问题是需要审查认定涉案物品与查获物品来源同一性

在醉酒驾驶的犯罪案件中,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的规定,对提取血样要求全程监控,以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实质上是保证来源真实可靠)。提取后的血样应当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对于不能立即送检的特殊情况,必须规范低温保存且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在三日内送检。

如此规定,为了保证检材真实可靠、不被污染。由此依法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才具有证据的效力。

醉酒驾驶中血样同一性的认定着重关注收集、保管、移送、鉴定的合法性,以能确保物证同一性。但是,在违禁品交易中,物证同一性又呈现出不一样的特点,后者仍需要注重对来源同一性的审查。

比如,在违禁品交易(比如枪支)中,如何确定交易的物品与庭审中举证的物品是同一个物品。枪支有不同的品名、型号,交易时交易主体的身份可能是虚拟的或者借用的,如何认定交易主体。如何审查认定接受实物(实物交付)时的主体身份等。

在刘某走私武器、弹药罪再审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刑再8号)中,对物证来源同一性问题分析如下:“原审被告人购买了仿真枪支”“原审被告人作为收件人收到了仿真枪支”,其中“涉案走私枪支收件人电话号码系原审被告人使用”是关键证据,是连接购买、收货的关键。如果仅仅证明被告人有购买的意向,即购买的交流信息。但是,如果不能证明在案的仿真枪支并非原审被告人收到的枪支,或者原审被告人根本没有收到仿真枪支,如何定罪?

物证来源的同一性问题就尤为重要,是决定定罪与否的关键。

法院在论证物证同一性问题时查明:原审被告人稳定供述在某网站选购了仿真枪支,同时在QQ聊天记录中存在关于货物被扣的信息;藏匿在饮水机箱体内的仿真枪支的派送单上载明的收货地点是原审被告人的所在县城,收货人电话是原审被告人使用的电话号码(虚构的收货人明知也经原审被告人供述是自己虚构的);查获的电脑主机由原审被告人个人使用,且提取了“最后确定要的.xls”文件清单;购物清单与原审被告人支付款项一致;“侦查机关查扣的枪形物与购物清单上每一仿真枪对应的链接网址所示枪形物图片的品名、型号能够一一对应。”

法院在审查在案证据,并分析论证后认定,查扣的枪形物是原审被告人所购买的货物。

法院之所以对证据层层审查和论证分析,目的就是论证仿真枪支来源同一性的问题,即在案查获的仿真枪支与原审被告人购买的仿真枪支具有同一性。

由此可见,在涉及交易类的犯罪案件中,保证物证来源同一性难度非常大。首先需要确定交易主体及要交易的物品,其次需要确定交易物品为交易主体买卖,第三需要确定查获的物品就是交易主体实际交易的物品。当然,在此基础上,仍然需要审查的事项还包括收集、保管以及送检和鉴定程序合法性问题。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具有较大的差异,除了刑民性质根本差异之外,在个案中,更多的差异体现在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证据类型以及对证据三性的审查认定等方面。

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在案证据,审查物证同一性。如果发现物证不具有同一性的,则应当依法提出,而公诉机关必须举证证明物证不存在被篡改、被污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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