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高青县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时间:全县建成区为禁放区,具体为:东至开泰大道(含城苑村);北至田横路、扳倒井路(含建设街、胜利街、和平街、民主街);西至西外环路;向南沿北支新河、芦湖路至南外环。禁放区内,实行全域全时段全面禁放烟花爆竹。
二、限放区域及时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之外的为限放区域。限放时间:农历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三、农历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倡导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三、禁止任何时间、任何理由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四、特定禁放时段:下列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中考、高考等国家组织的重点考试期间;国家公祭日、烈士纪念日、哀悼日、国耻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
在遇到需要实行全域禁放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级的通知要求或自行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全域禁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五、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烟花爆竹的;违反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应急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全县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鼓励积极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应急局(0533-696732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4日
附件
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