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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不得泄露传播女方隐私 我省发出全国首份保护令之后

日期: 来源:四川法治报收集编辑:四川法治报

1月3日,四川法治报报道了《分手后泄露传播女方隐私?我省发出全国首份“保护令”》。该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李某是否停止传播、泄露女方的个人隐私及信息?女方是否恢复正常生活?记者对案件后续情况进行了追踪报道



我省发出全国首份保护令!

情侣分手后,男方泄露、传播女方隐私和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侵害妇女权益?女方该如何维权?1日,崇州市法院发出全国首份“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继续泄露、传播申请人陈某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案情简介

(图源网络)

陈某(女、未成年人)系在校学生,与李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分手后,李某多次通过自己的抖音、快手账号发布涉及陈某生活、学习、恋爱等隐私信息,并对陈某进行侮辱,引发陈某周围同学、老师议论纷纷,致使陈某名誉受损。陈某不堪压力不愿前往学校学习,并长期失眠,甚至产生了自残、自杀的行为。

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向崇州市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之诉。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李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向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双方均服判。

此后,陈某向崇州市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曾有纠缠、骚扰陈某的行为,曾有泄露、传播陈某个人隐私及信息的行为,面临上述侵害的现实危险,陈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作出裁定:禁止李某继续纠缠、骚扰陈某,妨碍陈某的正常生活、学习;禁止李某泄露、传播陈某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法官说法

(图源网络)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扩大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情形。”该案承办法官表示,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近年来,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案件屡见不鲜。妇女权益遭受到侵害不仅局限于家庭暴力中,也会出现在恋爱关系中。侵权行为不仅包含暴力、骚扰、跟踪,也包含泄露、传播个人信息和隐私。”法官告诉记者,2016年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较窄,主要针对已婚妇女。而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为婚恋关系中的受害人提供更有力的维权武器,从而实现对婚恋关系中妇女权益的全方位保障。


亮点解读

1月1日,崇州市法院发出全国首份“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继续泄露、传播申请人陈某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同日,湖南省衡阳县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全国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些首“令”均是法院依据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所作出的。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哪些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作出了哪些回应?有什么变化、亮点?1月4日,记者采访了我省首批评定的婚姻家事专业律师、成都市律协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小敏进行解读。


亮点一

生育手术须经妇女本人同意

新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胡小敏表示,根据新法,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帮助孕妇或其家人实施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都会构成违法,并可能承担法律责任。面对自己的生育手术或相关治疗,妇女本人的意见才是最重要的。


亮点二

拓宽性骚扰维权渠道

围绕性骚扰维权方面,胡小敏告诉记者,原《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仅对禁止性骚扰作了概括性规定,而修订后的新法则完善了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如对性骚扰的方式作出列举式规定,并对维权途径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明确妇女可以采用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种途径维护合法权益。针对发生在校园和职场里的性骚扰最常见的现实情况,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分别在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学校和用人单位防范、制止性骚扰的职责,更好地保护校园中的女学生和职场中的女职工,进一步降低性骚扰的发生几率,拓宽了妇女维权途径。


亮点三

首次明确住宿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针对实践中一些强奸、猥亵、泄露妇女隐私、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场所位于宾馆酒店,而住宿场所的经营者最易发现此类行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对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明确,要求其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这也是及时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亮点四

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

妇女权益遭受到侵害不仅局限于家庭关系中,也会出现在恋爱关系中。胡小敏表示,2016年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较窄,主要保护已婚妇女。而新法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其第二十九条明确,“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亮点五

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聘用条件

针对女性在就业过程中仍时有遭受的性别歧视问题,新法明确表示了对职场性别歧视问题的干预态度,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在第四十三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的性别歧视各项具体行为,其中包括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亮点六

明确规定不得因产假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新施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在防止部分用人单位对孕产女职工变相降薪、变相对女职工生育进行限制方面,新法较原法律规定更为完善,进一步加强了对生育妇女劳动权利的保护。


亮点七

鼓励男女双方在婚前进行医学检查

胡小敏告诉记者,在我国2003年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不再强制婚检后,婚检率大幅下降,但随之而来的是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大幅上升和年轻人对婚姻健康知识的淡化。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取消了重大疾病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新设婚前告知义务,赋予当事人撤销婚姻的权利,将违反婚前告知义务的救济调整为婚后撤销。由此也引发新生代年轻人对伴侣身体健康的信任的担忧。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条鼓励男女双方在婚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以保障对对方身体健康的知情权,引导双方在知己知彼的情况下作出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化解信任危机,避免后续纠纷隐患。”


亮点八

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民政部、全国妇联于2020年9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地婚姻登记机关相继探索开展婚前辅导、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和离婚辅导工作。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六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胡小敏认为,在法律层面明确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有利于引导当事人建立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


亮点九

明确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记名权

虽然在我国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实践中,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性质如何认定,却经常是婚姻案件中的争议焦点,也是法院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难点。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夫妻双方平等的财产权进一步保护,在第六十六条增加了“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的具体规定,加强了对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


亮点十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等举措有效解决实务难题

最后,对于新法解决司法实务难题的指导作用,胡小敏有感而发:“作为一名婚姻家事律师,我个人感受离婚诉讼中最大的难题就是查明夫妻共同财产难、追究转移隐藏财产方的责任难。”胡小敏表示,虽然最近几年各地法院纷纷在离婚案件中要求参与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填写《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但由于缺乏法律规定的支持,难以实际执行,更多是具有倡导意义。所以离婚案件一方或者双方损害夫妻共同财产、谎报不报财产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新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正式确立了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不仅有助于人民法院及时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便于公正高效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同时也有助于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此外,本条前半段“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也强化了离婚诉讼中的财产调查措施。

胡小敏认为,这条规定对于社会大众具有教育指引作用,还可以防止并遏制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从长远来看,必将有利于平等保护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公平和谐。


案件追踪

被告律师:女方正接受心理治疗,已返回学校上课

“小陈现在已经重新回到学校上课了。”昨(3)日,记者联系上了女方委托代理人四川鼎超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晓倩,她告诉记者,陈某是一名在校未成年人,李某与其恋爱分手后,在网上泄露、传播其隐私的行为整整持续了一年多,这件事给陈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但令人欣慰的是,经过心理干预,陈某正逐步走出心理阴影,恢复正常生活。

“去年11月,陈某及其家属将李某诉至崇州市法院。在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为充分维护陈某的合法权益,我们又和法院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律师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李某现已删除了所有关于陈某的视频,停止了侵害行为。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果

假如李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记者就该问题采访了该案承办法官谢奎,他表示:“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应依法惩治。”根据相关法律,如果李某继续在网上传播、泄露关于陈某的隐私信息,可以根据情形对其进行罚款、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法官还指出,虽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时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但保护期满后,陈某及其代理人可以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请。


来源: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赵诗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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