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伽师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本着对法律负责、对案件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检察官多次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家属意见,积极开展释法说理,有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多赢效果。
今年1月,麦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伽师县某镇路段时,与行人图某相撞,造成行人图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伽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麦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到案后,麦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环节,承办检察官经依法审查,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也自愿认罪认罚。办案过程中了解到事发当天,由于下雪导致路面湿滑,犯罪嫌疑人麦某为避让前方被害人急踩刹车时,轮胎打滑导致车尾向前旋转撞上前方行走的被害人,发生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后,其本人第一时间拨打120对被害人进行救治,并拨打110报警且在现场等候。
检察官充分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并向其讲述本案相关的法律知识,说明本案犯罪嫌疑人系过失犯罪,且综合考虑案发时天气、路况等客观原因,嫌疑人并非故意为之,主观故意较小,嫌疑人也积极联系保险公司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足额赔偿。被害人家属表示同意谅解犯罪嫌疑人,但对保险公司首次告知预计赔偿金额和最终赔偿金额存在差别这一问题有疑问,希望检察机关能依法进行审查。
为此,承办检察官邀请值班律师到场,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当场向其解释其依法应享有的赔偿金额,并解释预计赔偿金额与最终赔偿金额之间差距的原因系大概与具体的关系,最终被害人家属打消顾虑,自愿出具了《谅解书》。鉴于犯罪嫌疑人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联系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伽师县人民检察院最终依法对其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最大程度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推动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案结事了人和。(通讯员 邹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