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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日期: 来源:城阳融媒收集编辑:城阳融媒

城阳融媒讯|10月27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通告明确,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城阳区所辖行政区域森林内及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严禁野外用火。全文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城阳区所辖行政区域森林内及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严禁野外用火。具体禁火内容如下:


(一)除经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火区域从事烧荒、焚烧农作物秸秆、吸烟、野炊、焊接施工等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实施文明祭祀,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祭祀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
(三)进入禁火区域旅游休闲及从事农事活动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严禁携带火种、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
(四)在禁火区域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及林内居民、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防火安全管理。
(五)加强对返乡务工人员及学生的防火宣传和教育。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监护人要有效履行防火监护义务,森林经营单位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六)消防水池、森林防火通道等是重要救火设施,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各街道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森林防火监管职责,各社区(村)、各森林经营单位要积极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区、街道、社区(村)三级要集中开展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教育。凡在森林防火期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和《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阳区森林火灾报警(举报)电话:12119/87985119。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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