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领域举报奖励制度,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看病钱”“救命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实施细则》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少于200元。
群众可通过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的电话、网站、电子邮箱等公共服务信息平台进行举报。
《实施细则》明确了具体奖励标准:
01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少于200元。
02
举报定点医药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不超过查实案值的3%奖励。
03
举报参保人员等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待遇的,按照不超过查实案值的5%奖励。
04
举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不超过查实案值的5%奖励。
05
举报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提供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利益提供便利,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按照不超过查实案值的2%奖励。
06
举报参保人员等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以及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不超过查实案值的2%奖励。
07
举报人为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原工作人员,提供可靠线索的,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查实案值的6%。
来源:菏泽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