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持续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为净化校园环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近日,梅河口市落实教职员工从业禁止制度联席会在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会议由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许多主持,新区(市)教育局副局长、专职督学汪瀚、市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晶出席会议,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会上,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对市教职员工犯罪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对《关于进一步落实教职员工从业禁止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起草的背景、意义以及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与会单位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就教职员工从业禁止制度的具体落实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并重点围绕加强协作配合等方面发表了宝贵意见。
经过充分讨论,与会单位就教职员工从业禁止制度的工作流程以及日常联络、信息共享等方面达成共识,并就下一步贯彻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加强教职员工的管理、预防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进行表态发言。一致认为,要各负其责,落实好《实施细则》各项要求,把工作做实做细。
实行教职员工“从业禁止”,就是要把“大灰狼”挡在校门外。下一步,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持续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协同发力,扎实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为梅河新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共筑未成年人保护“防火墙”。
从 业 禁 止
(一)什么是教职员工从业禁止?
教职员工从业禁止,是指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被判处刑罚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
(二)哪些人是教职员工?
教职员工,主要包括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以及校外培训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相关工作人员。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以及个体培训辅导人员参照适用。
(三)“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包括哪些?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工作、服务对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等特殊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其中,“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文化教育、职业技能等培训机构,文艺、体育等技能训练机构,托育机构,儿童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托管班、夏令营等临时看护机构。
(四)如何实现工作衔接?
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教育行政部门,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如果判决系经二审生效,由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送达。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通报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裁判文书或通报材料时,发现被告人或者其单位另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将裁判文书或通报材料转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教职员工犯罪后续如何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裁判文书或通报材料后,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并在收到裁判文书或通报材料的二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法院,同时抄送至人民检察院。
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六)检察机关如何监督?
对有必要禁止教职员工从事相关职业或者适用禁止令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在量刑建议书或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
对判决后的从业禁止和禁止令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发现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督促立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