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成铁第一法院官微消息,12月12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何某某诉曾某某、罗某某、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对何某某要求罗某某、曾某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今年6月11日,四川成都的何先生在乘坐地铁1号线回家时,因鞋子上的金属饰品反光而被两名女子认为他暗藏偷拍摄像头。警方虽然证明了何先生的清白,但何先生认为两名女子没有诚恳道歉,于是他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将两名女子及成都地铁告上法庭。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很多网友都站在男子的一边,谴责两名女生的诬告行为,也质疑成都地铁方的处理方式。
据新黄河此前报道,2023年6月11日,何先生乘坐的列车到达成都地铁火车南站后,有一名女性大喊起来“你是不是在偷拍”,而被指偷拍的工具,正是何先生所穿之鞋。当时,这双鞋被指发着“绿光”,像是一枚摄像头。随后,列车安全员闻声赶来,何先生被要求脱去鞋袜,在众目睽睽之下被架着下了列车。在等待警察到来的半个多小时里,他被要求靠墙单脚站在乘客上下的扶梯口。之后,双方被带到派出所接受问询与调查,直到第二天凌晨。最终经过警察的检查和测试,发现两名女生称看到的“摄影头的光”其实是鞋面上的亮片被广告牌的灯光照射而形成的。
何先生说,在派出所,其中一位女性曾给他道了歉,但对方道歉的态度及语气,让他感觉敷衍,而另一位女性则拒绝道歉。最终,双方没有和解。
6月12日,何先生在社交平台上发布长文讲述自己的遭遇,引发网友关注,有人鼓励他积极维权,也有人质疑他在炒作。“她们欠我一个道歉”。考虑再三,他决定起诉对方,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法院:两女生已到场道歉,且未在网上散布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曾某某的涉案行为应当分为当时及嗣后两个阶段予以评价。
首先,纠纷发生当时,罗某某、曾某某误以为“鞋面闪光点”系摄像头发出亮光,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及自身权益提出质疑,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其行为方式存在不妥。同时,因纠纷发生于晚间,行人不多,并未引起车上乘客及车站行人的围观及讨论,该误会事件虽对何某某造成影响,但影响范围较小。鉴于报警处理后,罗某某、曾某某已及时当场道歉,接受民警的批评教育,并主动提出承担交通费予以补救,二人的道歉方式与误会影响的范围及程度相当。
其次,纠纷嗣后,罗某某、曾某某及车上乘客、车站行人未在网络、媒体等社会层面上散布信息,误会事件被大众及媒体知悉系源于何某某在网络发布信息,也即嗣后行为影响的扩大系何某某在网络发布的信息所致,因此该事件在社会公众层面的影响不应归责于罗某某、曾某某。因此,罗某某、曾某某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
同时,何某某主张成都地铁运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需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案涉事件整个过程中,地铁工作人员系实施正常履职行为及安全保障义务,未与乘客产生争执,亦未实施剥夺、限制乘客人身自由或搜查乘客身体或侵犯乘客隐私的行为,无主观过错,因此成都地铁运营公司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
综上,对何某某要求罗某某、曾某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提醒,公共场所遇到冲突应保持谦抑的姿态和对权利的尊重,秉持冷静和理智,用礼貌平和的方式处理问题,理解和尊重他人的情绪和需求,以此实现人际氛围的提升,共同促进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
综合封面新闻、上游新闻、新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