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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因未能在已取消的公交站台等到公交车而心生不满,后刘某找到准确站台搭乘上公交车。在公交车行驶途中,刘某为泄愤,辱骂他人,并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口角。期间,史某规劝刘某不能与公交车驾驶员争吵,影响安全驾驶,刘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与史某产生争执。两人在某公交车站广场处下车后,刘某故意拉住史某不让其离开,史某挣脱刘某,刘某在纠缠拉扯过程中倒地受伤,引发纠纷。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恣意妨碍公交车安全运行的行为,理应受到谴责,史某劝阻行为系理性的正当、正义行为,应当得到肯定,而刘某下车后继续故意纠缠拉扯史某,从而引发纠纷,系不当之举。后刘某在纠缠拉扯过程中受伤,依据事发当时公安机关的调查,刘某伤势系意外造成,史某不存在违法行为。故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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