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拥有一个健康幸福的晚年,是每个老年人的心愿。然而,有的老年人晚年生活却苦不堪言。
94岁老人因赡养费,将6名子女告上法庭
苏甲与代某夫妻育有苏乙等六名子女。代某去世多年,苏甲现已94岁高龄,无住房,视力残疾,平时出行不便,需要看护。在长子家中生活十年,家庭矛盾较深,其他子女均无照顾意愿。苏甲要求入住养老院,因每月需缴纳费用等与子女发生争议,苏甲起诉请求判令六子女支付赡养费,并每月探望一次。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苏甲将子女抚养长大,六子女依法应履行赡养义务,包括对老人精神慰藉。苏甲基于家庭现实情况,要求到养老机构生活,应当尊重其意愿。综合考量苏甲实际需要、各子女经济条件和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判决六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苏甲赡养费500元。六子女对苏甲除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的义务外,还应履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每人每月应当看望及电话问候苏甲一次。
在日常生活中,老年人如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3年10月为全国“敬老月”,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老年人应享有的法定权利
01
受赡养和扶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第二款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第一款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法条解读
赡养和扶养老年人不仅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更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老年人的赡养人和扶养人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子女;二是配偶;三是兄弟姐妹;四是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赡养人和扶养人应当在经济、生活、精神上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02
婚姻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法条解读
未婚、离婚、丧偶的老年人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老年人的子女、亲属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赡养人亦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03
自主处分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法条解读
老年人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老年人有权自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以遗嘱的形式处分个人财产,子女、亲属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干涉老年人对于财产的处分权,不得夺取老年人的财产。老年人以分家析产或遗嘱的形式处分个人财产之后,赡养人不得拒绝赡养。
04
法定社会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法条解读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保障和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国家正大力推进和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专业护理、住房保障、慈善福利、社区配套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经济困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等情况特殊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05
享受社会优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八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七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法条解读
老年人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充分尊重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老年人也可以通过各类组织,参与各项有益身心健康的学习和社会活动。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
应当向哪些机构求助?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住房、财产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可以前往家庭成员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请求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可以向当地司法部门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诉讼时可以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
对于虐待、遗弃老年人,抢夺、骗取、偷盗、故意毁坏老年人财产,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等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对于违反治安行政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积极出台一系列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加大力度改善老年人的生活、健康和安全,力争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当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参考上述维权途径,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