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渭源县消防救援大队某医药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日,渭源县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渭源县会川镇的某医药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大队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办案经过】
1.确定违法事实。2023年8月1日,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任务时,发现该公司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并当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3〕第0303号)、依法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渭消限字〔2023〕第0033号),并采用行政处罚快速办理的方式进行进行受案处罚。
2.完善证据链条。调查取证过程中,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制发了《调取证据清单》,调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对法人授权委托的经理赵某、消控室值班人员朱某进行了询问,二人均承认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违法行为属实,并自行书写材料。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完善了证据链条。
3.确定罚款数额。经大队集体会议研究,认为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公司属于经营性单位,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及时整改并按照要求落实消控室值班制度,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4.依法履行告知。2023年8月2日,大队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向该公司进行告知,该公司授权委托人赵某签字确认,对告知事项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3年8月8日大队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进行了送达。2023年8月9日,该公司依法缴纳了罚款。
【查处理由及结果】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要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名值班人员。大队对位于渭源县会川镇的某医药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渭源县消防救援大队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执法部门应规范执法程序,阳光执法、公正执法,确保行政处罚程序公正性和完整性。本案中,大队执法人员将案件办理与普法宣传教育有机结合,在依法查处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公司负责人进行说服教育,做到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
【消防提醒】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消防管理的中枢核心和确保消防安全的“防火墙”,当发生火灾时,消防控制室还是应急疏散和灭火救援的控制指挥中心,由于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值班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对消防设施操作不熟悉而导致的火灾事故教训十分深刻。建筑管理单位应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工作职责,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值班人员每班不少于2人,并且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案例二
临洮县消防救援大队某餐饮店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4日,临洮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辖区某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室内消火栓水带实际长度与标号长度不符,并于2023年9月12日进行了监督复查,发现该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对该场所及场所经营者合计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办案过程】
2023年9月4日,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辖区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室内消火栓水带实际长度与标号长度不符,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当场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编号:〔2023〕第0592号),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临消限字〔2023〕第0040号),要求2023年9月10日之前整改,并就违法事实进行了拍照取证。2023年9月12日,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该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制发了《调取证据清单》,调取了该餐饮店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对依法对该场所经营者高某、员工周某进行了询问,二人均对该餐饮店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一案的违法事实完全承认,无异议,并在自行书写材料中陈述了未改的原因且认错认罚,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经当事人同意该案件使用快速办理程序。经大队集体会议研究,认为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该场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场所经营者高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2023年9月18日,大队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向该场所进行告知,该场所经营者高某签字确认,对告知事项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3年9月21日大队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进行了送达。2023年9月25日,该场所依法缴纳了罚款。
【查处理由及结果】
通过调查询问确认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场所经营者高某自行提供的材料中陈述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原因为符合标准要求的室内消火栓水带已购买,但是经销商迟迟未发货,所以造成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未及时整改完毕,经大队监督检查人员与该经销商查证,高某所述属实,经大队集体研究,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最终决定给予该餐饮店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餐饮店经营者高某处罚款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2023年9月21日,大队制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消行罚决字〔2023〕第0039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消行罚决字〔2023〕第0040号,并向该餐饮店经营者高某进行了直接送达,该场所于2023年9月25日依法缴纳了罚款。
【案例分析】
各部门应积极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领域的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排查、曝光不合格产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消防产品市场秩序。
【消防提醒】
1.消防产品是重要的公共安全类产品,是预防和扑救火灾的主要器材装备,消防产品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预防火灾的效果和灭火救援的成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各单位在购买消防产品时,要及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广大市民也要提高消防产品辨别意识,共同关注、支持、参与消防产品整治行动,共同抵制假冒伪劣消防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