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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在校园打篮球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喀什市民穆先生:我儿子正在上初一,前阵子,他和同学一起去学校篮球场打球,打球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脚踝受伤,学校发现后通知了我,并将孩子送至医院治疗。我想了解一下,我儿子受伤一事,学校是否应承担一定责任?
石榴云法律帮帮团成员、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渠江:你儿子还是初中生,应当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发生的损害,教育机构的责任采用过错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你举证证明学校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那么学校需承担相应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规定即为大众所熟知的自甘风险原则。
你儿子在课余时间自愿与同学打篮球,该活动系与孩子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文体活动,因此,如果该活动未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并不应当阻止。如果你能够举证证明学校在你儿子受伤过程中有过错且该过错与孩子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篮球场地面不平整、未及时通知家长或及时送医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行为),那么你可以以此要求学校承担一定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家长朋友,要教育孩子在进行课外活动时注意自我保护。学校在孩子在校期间应当加强巡护,保障场地设备的安全,事发后及时履行救助义务。(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隋云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