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
货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深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将加强五莲县城货运车辆通行管理的措施通告如下。
一、因生产、经营、生活、施工需求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在禁行范围内通行的货车,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按规定时间和路线通行;遇有重污染等恶劣天气时,按照工作部署和相关预案要求,停止办理相关车型通行证,已办理通行证的,按照交通管制措施执行;对违反规定通行禁行道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限行区域路段和时段的限制。
二、本通告所指货车包括单位或个人所属的中型以上普通货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道路救援车等车辆,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轻型以上)。其中,本通告所称工程运输车是指重型自卸货车、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重型罐式货车,以及其他用于运输渣土、砂石、建筑用料和废料的各类中、重型货车、挂车。
三、城区货车禁行范围为黄海路以南、五莲山路以北、滨河路以东、浙江路(含)以西、长青路、滨河路范围内道路。其中,山东路(黄海路至五莲山路)为核心范围,原则上不予审批通行证。核心范围外的黄海路以南、五莲山路以北、滨河路以东、浙江路(含)以西、长青路(黄海路至五莲山路)24小时禁行重中型货车(办理通行证后允许通行)。滨河路(黄海路至五莲山路)为危化品运输车辆禁行区域(办理通行证后允许通行)。
四、禁区通行证分为普通货车通行证、渣土运输车通行证、建筑垃圾运输车通行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通行证、载货专项作业车通行证、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通行证和城市配送车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五、“通行证”实行网上申请办理的方式。可通过“交管12123”APP申请办理相关业务,审批时限最长为3个工作日。
六、申请“通行证”需提交的材料。
普通货车通行证: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填写驾驶人及车辆相关信息,提交行驶证、驾驶证、生产运输相关凭证(合同、收据、送货单等)等材料,同时签订《货车通行禁区安全承诺书》。
渣土运输车通行证: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填写驾驶人及车辆相关信息,提交行驶证、驾驶证、生产运输相关凭证(合同、收据、送货单等)等材料,同时签订《货车通行禁区安全承诺书》。
建筑垃圾运输车通行证: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提交行驶证、驾驶证、生产运输相关凭证(单位证明、收据、送货单等)等材料,同时签订《货车通行禁区安全承诺书》。
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证: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填写驾驶人及车辆相关信息,提交承运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押运员上岗资格证、身份证、生产运输相关凭证(合同、收据、送货单等)等材料,同时签订《货车通行禁区安全承诺书》。
载货专项作业车通行证: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填写驾驶人及车辆相关信息,提交行驶证、驾驶证、生产运输相关凭证(合同、收据、送货单等)等材料,同时签订《货车通行禁区安全承诺书》。
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通行证: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填写驾驶人及车辆相关信息,提交行驶证、驾驶证,同时签订《货车通行禁区安全承诺书》。
城市配送车通行证:是指运输生活必需品、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产品、邮政寄递等涉及民生的配送车辆,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填写驾驶人及车辆相关信息,提交行驶证、驾驶证、生产运输相关凭证(合同、收据、送货单等)等材料,同时签订《货车通行禁区安全承诺书》。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行证”申请。
(一)车辆处于违法未处理、逾期未审验状态的;
(二)驾驶证处于暂扣、扣留、逾期未审验状态的;
(三)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农用轮式机械车、三轮汽车、人力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不予办理通行证;
(四)车辆或驾驶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已取得的通行证。
(一)因酒驾、醉驾、毒驾、闯红灯、超载50%(含)以上、超速50%(含)以上、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非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的;
(二)发生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有责道路交通事故的。
九、“通行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0日。其中,中型以上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只能申请最长有效期为3日的“通行证”。
十、审批的通行路线应包含起点、终点及途经道路,起点和终点、转向点应当明确具体位置,途经道路应当为连贯路线。
十一、通行时间应当避开以下交通高峰时段。
5月1日至9月30日:7:00—9:00、11:30—12:30、13:30—14:30、16:00—19:00(其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禁行时间为17:00—19:00);
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7:00—9:00、11:30—12:30、13:00—14:00、16:00—19:00(其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禁行时间为16:00—18:30)。
十二、本通告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五莲县公安局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