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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方法制报收集编辑:北方法制报
通讯员:于静波
恋爱期间发生财务往来,结束关系时这些“往来”也随之结束吗?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案结事了。
原告于某与被告初某曾经为恋人,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初某在于某处赊购酒款共计156000元。双方后来因为琐事经常发生口角,二人便以分手告终;当于某向初某索要赊欠的酒款时,初某以“那是我儿子和你签的合同,和我有什么关系”为由,拒绝支付酒款,于某将初某诉至榆树法院,榆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初某返还于某酒款156000元。初某对判决有异议,上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调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初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但初某依旧对欠款无动于衷,于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单海晶立即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除此之外,执行法官还赶往被执行人初某住所,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材料,可是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初某在申报个人财产时,并未上报自己的财产情况,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执行法官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强制措施,期满后又延长15日。此时初某对法律依旧没有敬畏之心,丝毫不想履行义务。后经于某提供线索,初某家里有4台农机,执行法官前往农机放置现场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经异议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故执行法官立即调动数名法警配合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初某的4台农机扣押至榆树法院。
初某眼见自己的农机车辆将被扣押,慌了神。在法院对其进行相关法律释明后,被执行人初某才幡然醒悟,明白法律不是儿戏,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表示希望能分期支付案款,于某也看在往日情面上,同意了初某的提议,至此,案结事了。